为有效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在“11·25国际消除家庭暴力日”来临之际,大兴法院黄村法庭万盈法官走进社区普法驿站,开展“人身安全保护令,让暴力无所遁形”反家暴法治宣传,助力构建“和睦家庭、和美大兴”。
活动中,万盈法官以案释法,结合典型司法案例向社区居民普及《反家庭暴力法》相关知识以及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强调“家庭暴力不是家务事,制止家庭暴力人人有责”,同时呼吁大家对家暴“零容忍”,如遭遇家暴,要勇于拿起法律武器,依法理性维护自身权益。
课堂回顾
什么是人身安全保护令?
人身安全保护令是一种民事强制措施,是人民法院为了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子女和特定亲属的人身安全、确保婚姻案件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而作出的民事裁定。
2022年8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依照反家庭暴力法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
如何申请?
申请主体:受害者本人;受害人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
申请形式: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以书面方式提出;书面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
申请管辖: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由申请人或被申请人居住地、家庭暴力发生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申请条件: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二)有具体的请求;
(三)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情形。
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不以提起离婚等民事诉讼为条件。
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实施
1.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应当在七十二小时内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驳回申请;情况紧急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作出。
2.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有效期不超过六个月,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人身安全保护令失效前,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撤销、变更或者延长。
3.人民法院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后,应当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公安机关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有关组织。人身安全保护令由人民法院执行,公安机关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应当协助执行。
4.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包括下列措施:
(1)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
(2)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
(3)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
(4)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其中,“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可以包括下列措施:
(1)禁止被申请人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等方式侮辱、诽谤、威胁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
(2)禁止被申请人在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的住所、学校、工作单位等经常出入场所的一定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正常生活、学习、工作的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