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在一般城市道路上发生的交通事故,就事发经过可以通过双方当事人陈述、车辆位置及碰撞痕迹、第三方证言,乃至摄像头所拍摄影像进行还原,但如果在高速公路上发生事故,尤其是单方事故,一般仅有单方陈述,摄像头又难以对高速公路各路段实现全覆盖,事故成因相对难以查明。因此,车辆驾驶人是否能够按照道路交通法律、法规的规定立即停车,保护现场,至关重要。
一、典型案例
2023年,齐某将北京市首都公路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首发公司)诉至法院,主张其于2023年5月25日,在大兴区京台高速某路段驾驶小型轿车行驶时,因路面积水导致车辆侧滑与护栏发生刮撞,造成车辆和护栏损坏,事故发生路段系首发公司养护路段,首发公司作为有偿公共服务产品提供者负有保证高速公路安全、通畅的义务,但其没有及时清理路面积水,影响车辆安全通行,导致此次交通事故发生,故请求判令首发公司修车费、拖车费、误工费合计近6万元。庭审中,首发公司辩称,齐某在高速公路上驾驶车辆应谨慎驾驶,对自己车的损坏应承担相应责任,齐某车辆到底是什么原因发生的事故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明。
最终法院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本案中,齐某陈述其在事故发生后即驾车驶离现场,其在未保存任何事故现场证据的情况下即驾车驶离现场与常理不符,且提交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记载因道路交通事故基本事实无法查清,成因无法判定,出具事故证明,即根据现有证据无法确定道路积水是导致齐某所称事故的唯一、直接原因。再结合首发公司提交了事发前后的巡视记录,可以证明首发公司并未疏于道路管理维护。故判决驳回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齐某不服判决,向法院申请再审。经审查,法院驳回其再审申请。
二、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条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不即行撤离现场的,应当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八十七条 非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或者行人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且基本事实及成因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当事人对交通事故事实及成因有争议的,应当迅速报警。
第八十八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道路、供电、通讯等设施损毁的,驾驶人应当报警等候处理,不得驶离。机动车可以移动的,应当将机动车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将事故有关情况通知有关部门。
三、法官提示
日常生活中,驾驶员应当针对不同的交通事故类型,采取不同的处理方案。具体至本案,齐某主张因高速公路有积水导致其所驾驶车辆撞击高速路护栏,后驶离现场,前往附近的加油站,以至于出勤民警对道路交通事故基本事实无法查清,无法判定事故成因,故而未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仅按照齐某的陈述内容出具道路事故证明。如果齐某的陈述属实,因本次单方事故造成道路设施毁损,齐某应当报警等候处理,不得驶离,如在内侧车道妨碍交通,应将车辆移至最近的应急车道内,而不是前往附近的加油站。就是因为齐某的不当处理,导致事故成因无法查清,并因此败诉。通过本案提示大家,道路交通安全法规是每一个驾驶员的行为规范,特别是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一定要遵照道路交通法律、法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