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打印遗嘱,是指先用电脑将遗嘱内容书写完整,然后用打印机将书写好的遗嘱打印出来的遗嘱。随着法治的进步,越来越多的家庭选择通过打印遗嘱来分配遗产。有效的打印遗嘱应当具备哪些法律条件?下面和小兴一起通过案例了解一下吧。
基本案情
王大爷与何阿姨婚后育有二子四女,分别为长子王甲、次子王乙,长女王丙、次女王丁、三女王戊、幺女王己。王大爷与何阿姨分别在2012年、2018年去世。2023年,王乙将其他兄弟姐妹诉至法院,要求继承何阿姨名下的股权,并向法院提交了一份何阿姨于2016年所立遗嘱,该遗嘱为打印件,内容为何阿姨名下的银行存款、某合作社股权及利息由王乙继承,落款处有立遗嘱人何阿姨、见证人李某和刘某、代书人王小乙的签名并注明了日期。王小乙系王乙之女。庭审中,王甲、王乙、王己均确认上述打印遗嘱由王小乙实际书写、打印、宣读,王丙、王丁、王戊不在遗嘱现场;见证人李某和刘某作为证人出庭作证,称对打印遗嘱由谁实际书写、打印、宣读均表示不清楚,仅表示何阿姨当时意识清醒,遗嘱人及两位见证人的签字真实。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本案中,何阿姨所立打印遗嘱的书写、打印、宣读均由王小乙完成,王小乙与继承人王乙有利害关系,且两个见证人在见证时对于打印遗嘱详细内容及由谁实际书写、打印、宣读均表示不清楚、不记得,并未起到见证人作用。故该打印遗嘱不符合法律规定,应当认定无效,本案应当按照法定继承方式处理何阿姨的遗产。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第十五条 民法典施行前,遗嘱人以打印方式立的遗嘱,当事人对该遗嘱效力发生争议的,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但是遗产已经在民法典施行前处理完毕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 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四十条 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二)继承人、受遗赠人;(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法官后语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规定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应符合时空一致性的要求,即要求见证人全程参与订立遗嘱的过程,见证遗嘱的全套制作程序。
打印遗嘱实际上是通过两个步骤形成的:一是在电脑上书写遗嘱;二是在打印机上将遗嘱打印出来。因此,要求见证人全程参与遗嘱的订立过程,也就是要求见证人全程参与这两个步骤,即在书写遗嘱时其应在场,全程见证遗嘱人在电脑上书写遗嘱,在打印遗嘱时其也应该在场,全程见证电脑中的遗嘱被打印机打印出来。
在遗嘱打印出来后,见证人还可以帮助检查打印出来的遗嘱内容与电脑上所书写的遗嘱的内容是否一致。可见,法律规定两个见证人在场见证不仅仅是形式上要求,见证人还应当起到见证人作用,否则,该打印遗嘱仍会被认定为无效遗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