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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兴知法丨“办卡”的坑您踩过吗?看法官教您如何“避雷”

作者:杨雪  发布时间:2024-10-24 08:47:43 打印 字号: | |

预付式消费,即经营者以收取预付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消费模式。这种收费模式,既可以让消费者享有一定优惠,方便结算,也可以让商家获得稳定的现金流以维持和扩大经营,似乎是一种双赢的商业模式。然而在实践中,这种收费模式往往使消费者在与商家发生纠纷,甚至商家“跑路”的情况下难以维权,本期小兴知法将通过真实案例带您了解相关知识。


一、基本案情

李女士是一家健身房的私教会员,一次性购买了50节的私教课,支付了30000元。后来,李女士的教练因故离职,李女士对新教练的教学质量与效果不满意,遂向健身房提出退费,健身房拿出当初李女士办卡时签订的《服务协议》,主张其中有“一经售出,概不退费”的条款,拒绝向李女士退还剩余课时费。双方协商不成,李女士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解除双方《服务协议》,并退还剩余课时费18000元。


二、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健身房与李女士签订的《服务协议》中“概不退费”的条款,属于格式条款。经营者与消费者就预付费模式达成的此类条款,是经营者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的条款,明显剥夺了消费者接受服务的选择权,免除经营者责任、排除消费者主要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作为经营者,不得强制消费者进行其尚未提供服务的交易,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因此,此类条款系无效条款,并非完全不得退款。

考虑到健身服务类合同的人身依附性较强,在李女士明确表示不愿继续履行的情况下,双方已不具备继续履行合同的可能性,不宜强制履行,故对李女士请求判令解除《服务协议》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同时,因李女士并未充分举证新教练的服务质量存在瑕疵,其自身对于合同解除存在一定过错,综合考量双方过错程度等因素,法院最终判令健身房退还李女士服务费13000元。


三、法官提示

消费者要理性消费,预付费前要充分了解商家的经营状况和市场信誉,根据实际需求消费,避免因追求所谓优惠,一次性充值大量金额。此外,一定要与商家签订书面合同,并自己留存一份,合同要明确收费项目、收费标准、退费方法、违约责任等事宜。消费者在平时也要注意留下小票等消费记录。在发现商家存在拖欠场地租金、法定代表人变更等情况时,要高度警惕商家存在“跑路”的风险,及早维权。

目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已经向社会发布,《征求意见稿》明确了商场场地出租者的责任,把帮助逃债人列入义务主体,对无效条款的情形、解除合同的条件、赠送金额的处理、已消费价款的计算方式等作出了细致的规定,相信随着法律法规对预付式消费的不断完善,消费者的权益会得到更有力的保护。

 

责任编辑:赵铭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