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女士走出法庭时,天上正飘着雨,雨水打在脸上流进嘴角,她分不清是雨水还是泪水。此刻,她除了对前男友张先生的怨,更多的是悔恨自己当初不该一时冲动,替他向银行借款。如今,虽然赢了和前男友的官司,但内心还是一肚子委屈。
案情简介
陈女士和张先生原系男女朋友关系。在恋爱期间,陈女士为支持张先生创业多次向其提供借款,其中有72万元是陈女士向银行申请的信用贷款。在张先生创业失败前,陆续偿还了一年的银行贷款,往往是张先生将还款转给陈女士,再由陈女士偿还给银行。陈女士和张先生分手后补签了借条,明确了陈女士向张先生提供借款的数额和还款期限。后张先生未在约定期限内还款,陈女士遂向大兴法院提起诉讼。
审理结果
法院认为,陈女士出借的资金大部分来源于金融机构贷款,而非其自有资金,虽不以牟利为目的,但其行为已构成套取银行贷款进行转贷,因而双方的民间借贷合同应属无效。虽然陈女士与张先生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但张先生也应补偿陈女士由此受到的损失。最终,法院判决张先生返还陈女士借款本金并支付利息。
本案中涉及两对法律关系:一对是陈女士与张先生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另一对是陈女士与银行间的金融借贷关系。因此,尽管实际使用资金的是张先生,但银行也无法越过陈女士直接向张先生追债。一旦实际用款人张先生不能偿还债务,名义贷款人陈女士就会背上巨额的债务。
法官提示
法官在此提醒大家:一方面,提供借款者要增强自身风险意识。即便面对关系良好的朋友、恋人借钱时,也应当三思而行。如果决定为对方提供借款,也应当要求对方提供相应的借款凭证并妥善保存,以保证自己在向借款人追偿时有所依据。另一方面,提供借款者要提升自身的法律意识,不要替他人顶名贷款。金融借款合同是借款人与银行之间的契约,名义借款人一旦在合同上签字,就要自己承担相应的还款义务。如果实际用款人不能偿还债务甚至卷款“跑路”,名义贷款人不仅会背上巨额的债务,还会影响自己的征信,因此要慎之又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