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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兴知法丨精神障碍人员强占房屋拒不腾退,看执行法官如何“破局”

作者:刘馥琳  发布时间:2024-07-18 08:38:50 打印 字号: | |

法院要对房屋进行腾退,却遭精神障碍人员强占。近日,大兴法院执行局面对被执行人给出的“执行难题”,周密部署、多方协调,成功将精神障碍人员强占的房屋腾退,并成功交付申请执行人。



 基本案情


在北京某公司诉杨某租赁合同纠纷案执行期间,被执行人杨某拒绝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法律义务,并霸占房屋近两年。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大兴法院执行局干警任林多次前往涉案房屋进行现场调查,但杨某一直拒不开门。经过多次隔门交流,任林发现杨某说话异常、思维混乱、情绪激动、无法正常沟通。



为了更加详细地了解杨某的基本情况,任林带领团队到社区、派出所及申请执行人处多方走访,发现杨某系精神障碍人员。任林立即将情况向领导汇报,厘清案件难点、风险点,在稳住被执行人的同时,联系上了杨某在四川的父母,了解到杨某已与家里失联三年。



任林积极与杨某父母沟通,争取杨某父母到场,以保证对杨某及其物品进行腾房后的安置。最终,在社区、物业等部门的支持以及被执行人杨某父母的积极配合下,妥善将杨某霸占两年的房屋返还申请人北京某公司,并将房屋内积压三年的垃圾清理完毕。


 法条链接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八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 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法官后语


履行法院生效判决是每位公民应尽的义务,不应抱有侥幸心理。阻碍法院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处置,导致执行工作受阻,是一种对抗执法的违法行为,拒不腾房的被执行人及协助义务人将会受到罚款、拘留等法律制裁,情节严重者还将被移送公安立案侦查并追究其刑事责任。



责任编辑:赵铭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