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2年4月20日,张某受王某雇佣在其所经营的北京市大兴区某废品回收站提供劳务,李某驾驶车辆来废品回收站送废品,张某站在废品堆旁边,被滚落的废品砸伤。事发后,张某被送往北京市大兴区人民医院治疗,被诊断为:胫腓骨远端骨折(左)。张某于2022年4月20日至2022年4月30日住院治疗。后经张某申请,法院委托某鉴定中心对张某的伤残等级、赔偿指数、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1.张某构成十级伤残,建议赔偿指数为10%;2.建议张某的误工期为120-180日,护理期为30-90日,营养期为60-90日。
经释明,张某表示不放弃对李某承担责任的主张,但在本案中不要求李某承担赔偿责任,要求王某承担全部责任。
裁判结果
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本案中,首先关于张某与李某的责任分担。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张某被李某卸下的废品砸伤造成身体损害,张某作为提供劳务者,对工作环境中可能存在的潜在风险应有一定程度的认知,张某在李某卸载废品时站在废品堆旁边,未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对其自身损伤存在过错。李某在视野盲区往车外扔重物,没有采取相关警示措施,未尽到注意义务,对张某造成的损害存在重大过失。
综上,法院酌情确认张某对自身损害结果承担40%的责任,李某应对张某的损害结果承担60%的责任。因张某未在本案中向直接侵权人李某主张责任,故本案中不判令李某承担责任。
其次,关于王某的责任比例。张某受伤的地点位于王某提供的劳务场所,作为接受劳务的一方,王某应承担补偿责任。现张某要求王某承担补偿责任并无不当,法院予以支持,王某承担补偿责任后可向李某追偿。综上,计算张某的合理损失共计236,995.75元。根据前述张某承担补偿责任的比例,王某应向张某支付142,197.45元,王某承担前述补偿责任后有权利向李某追偿。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规定:“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法官后语
提供劳务一方在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行为受伤的,对权利的行使方式上拥有选择权,其可以直接请求第三人即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也可以请求接受劳务方给予补偿。在认定接受劳务一方应当给予的补偿责任时,也需根据提供劳务者在提供劳务时是否对自身损害结果具有过错,第三人对于损害结果的过错程度,确定责任承担比例。提供劳务者对安全事故的防范注意程度低于一般人所应达到的注意程度,此类情况下应当认定其对自身损害结果具有过错。如果提供劳务者已经尽到一般人通常情况下应尽的注意义务,则不能认定其具有过错而减轻接受劳务方的责任。适用此种情形的权利人在主张权利时可以选择向具有赔付能力,证据方面更易举证证明责任的主体主张权利,从而更快的获得赔偿,更好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