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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兴知法丨夏天来了,穿裙子女同志可要“当心”啦

作者:刘天怡  发布时间:2024-05-11 09:48:59 打印 字号: | |

夏天要来了,女同志们都穿上了美美的裙子,吃饭的时候,稍有不注意,裙子就会拖在地上。无论是坐下还是起身,女同志们都要注意保护好自己的裙子,不要让心爱的裙子惹上下面这样的官司,由小兴带领大家看看是怎么一回事。


一、基本案情

原告小红与被告小丽在餐厅就餐时相背而坐。小红就坐时裙摆垂到了地面上,小丽坐下后其中一个凳腿压到了小红的裙摆。小红起身时由于裙子被凳腿压住,对裙摆造成了一定的拉扯,导致裙摆被扯坏,随后小丽起身,小红才得以抽出被压住的裙摆。


二、裁判结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的存在。对一方当事人为反驳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所主张事实而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认为待证事实真伪不明的,应当认定该事实不存在。

本案中,根据双方当事人陈述意见,结合录像视频,本院认定小红的裙子系因小丽所坐凳子压坏的事实高度存在,本院予以确认。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本案中,根据双方当事人陈述意见,结合录像视频,可以发现小丽坐凳子时并未仔细观察所坐凳子是否压到他人衣物,小丽对小红裙子的损坏存在过错;小红坐凳子时未将自己的裙摆收起,起身时亦未观察到自己垂到地上的裙摆被其他物品压到,对自己裙子的损坏亦有过错。

本院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同时考虑到裙子购买后的折旧,酌定小丽赔偿小红衣物损坏损失300元,对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三、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

 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

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八条

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四、法官后语

在一般过错侵权责任情形中,责任构成要件有四个:一是侵权人实施了侵权行为;二是侵权人实施行为有过错;三是被侵权人有损害;四是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采取的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由被侵权人证明侵权事实的发生,但有时因客观原因往往导致被侵权人收集的证据不能完整的证明客观事实的发生,此时法院经审查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对一方当事人为反驳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所主张事实而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认为待证事实真伪不明的,应当认定该事实不存在。即只要能够达到法官的内心心证,确认积极事实的存在,即可完成举证责任。

此外,如何认定责任的承担而弥补受损害的权利,是侵权责任的核心问题。这里需要提及侵权责任纠纷中的另外一项特殊原则,即过失相抵。若侵权人可以举证证明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扩大具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该规则的本质是基于受害人的过错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原因力的大小来适当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本案中小红应当注意到自己的裙子拖地,会有被他人踩到或压到的风险,同时在起身时未观察到自己垂到地面上的裙摆被其他物品压到,对裙子受损亦有一定的过错,故适当减轻了小丽的责任。



 

责任编辑:赵铭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