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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法治同行丨大兴法院赴大兴一中开展校园普法活动

作者:杨雪  发布时间:2024-04-20 11:23:47 打印 字号: | |


近日,大兴法院黄村法庭杨雪法官前往大兴一中,开展京法巡回讲堂之校园普法活动,以“送法进课堂,安全伴我行”为主题,为初一年级四班全体师生讲授生动的“法治第一课”。



讲座期间,杨雪法官以生动案例为切入点,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深入浅出的讲解民法典如何保护未成年人的交易安全、人身安全、成长安全,告诫同学们要遵纪守法、增强法治观念,做知法守法的公民。同时,结合时政热点事件,介绍校园欺凌概念、特点以及常见的欺凌行为,引导同学们要建设和谐校园,提升自我素质,建立和谐良好的师生关系。

下面来一起看案例:


案例一

未成年人可以实施哪些民事法律行为,超出未成年人行为能力所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追认。


基本案情

小强是一名中学生,今年13岁。一天,小强看到了爸爸放在家里的现金,就悄悄的拿钱去买零食,因为数额较小,爸爸并没有发现。之后,小强的胆子逐渐大了起来。一次,小强看到了刚从银行里取出来的2万元现金,就私自拿走买了自己心仪已久的自行车,共花费16900元。小强的爸爸发现后要求商家退货退款,商家不予同意,之后小强的爸爸将商家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

小强作为一名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本案中,消费16900元的行为显然超出小强的民事行为能力,因此,应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或事后由其法定代理人进行追认,现小强的购买行为既未经过父母同意,事后亦未得到父母追认,因此,小强与商家之间形成的买卖协议系无效协议,商家应退还车款。


法官提示

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重要前提是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根据民法典规定,十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成年人,不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为未成年人。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因此,在日常生活中,商家如发现未成年人持大额现金消费的,应及时制止,切不可贪图一时利益,抱有侥幸心里,与未成年达成交易。


案例二

未成年人侵权的责任承担主体,及侵权赔偿范围。


基本案情

小明和小华是初中同学,其二人产生矛盾后,小明用圆规将小华的手臂划伤。后小华以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将小明起诉至法院,要求赔付医疗费、急救费、交通费等费用。


法院审理

小明和小华因琐事产生矛盾,之后小明用圆规将小华划伤,小明对小华的损害结果存在过错,因此,判决小明的监护人即小明父母赔偿小华医疗费、营养费、交通费等实际发生的费用。


法官提示:

根据民法典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未成年人之间产生矛盾后,要冷静克制,积极向家长或学校寻求帮助,切不可动手伤人。造成他人受伤,不仅要面临民事赔偿,还会影响同学关系。


下一步,大兴法院将持续用好“1+6法治同行”党建引领参与基层社会治理工作机制,积极开展校园普法,丰富法治宣传方式,不断提高未成年人法治意识,扎实推进平安校园、法治校园建设。



 

责任编辑:赵铭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