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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兴知法丨清明时节寄相思,文明祭扫新风尚

作者:刘媛媛  发布时间:2024-04-04 15:03:53 打印 字号: | |

清明节既是二十四节气之一又是民俗节日,“祭之以礼”的追思活动,承载了对已逝亲人、祖先浓浓的思念和真诚的敬意。然而不文明的祭扫行为则会给这个传统节日蒙上阴霾。因此,小兴整理了三起典型案例,希望通过“以案释法”的形式倡导文明安全祭扫,让清明“更清明”。



三兄弟祭祖失火案

原告系某山林的承包人,三被告的祖坟位于原告承包的果林西侧,清明节当日下午,三被告祭祖时不慎引发火灾,火势蔓延到原告承包的果园,将果园内2000余棵果树烧毁,给原告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经鉴定,被毁树木的价值为50万元,鉴定评估费2.4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万某甲、万某乙、万某丙共同去坟地烧纸,火灾系三人共同上坟祭祖烧纸行为所引起,无论是谁点燃的纸钱,三人对焚烧纸张的防火安全保障均负有注意义务,万某甲、万某乙、万某丙均未采取安全防范措施致发生火灾,应当承担共同侵权责任。最后法院判决被告万某甲、万某乙、万某丙赔偿原告张某损失50万元,被告万某甲、万某乙、万某丙支付原告张某鉴定费2.4万元。


祭祖烧林构成失火罪

2022年清明节,被告人吴某和其丈夫到某村其父母坟地上坟祭祖。冥币焚烧后,被告人吴某将灰烬撒至坟头后离开。当日,坟头附近荒草被未熄灭的灰烬再次引燃,致使发生森林火灾,过火总面积300.46公顷,其中有林地总面积70.64公顷。经评估,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余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某违反森林禁火规定,引发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达70.64公顷,造成特别重大损失,严重影响生态环境,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因其失火地点的特殊性,虽造成一定财产损失,但未造成人员伤亡,且吴某在庭审中表示愿意尽自己最大能力弥补自己的过失,主观恶性程度较小。最后判决吴某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清明祭祖起争端

反目成仇共侵权

孙某甲、孙某乙、孙某丙系姐妹关系,张某系三姐妹的弟妹。因家庭琐事,张某夫妻二人与三姐妹关系不睦。清明节三姐妹相约祭奠亡母。到达坟地时张某已在现场,张某以损坏麦田为由阻止三姐妹在其母亲坟上烧纸,并对三姐妹破口大骂,双方发生厮打,厮打中造成张某腰椎骨折。

法院经审理认为,清明节三姐妹相约一同为母亲上坟,张某却不顾公序良俗,在上坟祭奠的庄重时刻挑起事端,出口伤人,具有明显过错,对于其在扭打中造成骨折的损害后果,张某自身应承担次要责任;孙某乙、孙某丙不能冷静克制,持工具与张某对打、撕扯,实施共同侵权行为,应承担主要责任;孙某甲未参与与张某的厮打,对张某的伤害后果不承担责任。最后法院判决被告孙某乙、孙某丙赔偿原告张某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总额的60%,计12万元。被告孙某乙、孙某丙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原告张某赔偿被告孙某甲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合计2.8万元。


又到一年清明时,希望大家在表达追思的同时,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增强法治意识,用安全、环保、简约的祭扫方式代替传统方式,做到文明祭祀、绿色清明。



 

责任编辑:赵铭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