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文明养犬是每一个养犬人的责任和义务。在北京市养犬,有一个证十分重要,那就是“养犬登记证”。如果没有依法取得、依法使用这个证件,养犬人可能会承担哪些法律后果呢?今天,小兴知法将通过真实案例为您解答。
典型案例
案例一
李某报警称其父亲李某某被狗咬伤,公安局受案后,对狗的主人张某及李某某进行了调查询问。张某称,其前年在某村办过狗证,但是今年没有年检。公安局经查询北京市犬类信息管理系统,未查询到张某在其辖区登记办理犬证。公安局告知张某因其未经年检、登记养犬,且饲养的犬只咬伤他人,拟根据《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没收其犬只,张某未提出陈述和申辩。公安局依法对张某作出《处罚决定书》。
案例二
刘某寄放在王某家的德牧犬在一层电梯口扑伤李某,派出所接到李某报警后出警,分别对刘某、王某、李某进行了询问调查。派出所经核实,刘某提供的养犬登记证与在公安机关登记的犬类信息不符,且登记的养犬地址亦不相符。另查明,刘某寄养犬地址某小区属于养犬重点管理区,不得饲养德牧类等烈性犬、大型犬。派出所根据《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之规定,依法作出《处罚决定书》,决定给予张某没收其饲养的德牧犬的处罚。
在上述两个案例中,养犬人因未依法进行养犬登记、年检,或者冒用、涂改和伪造养犬登记证养犬,以及在重点管理区内饲养烈性犬、大型犬,受到了行政处罚。其中主要涉及以下法律问题。
关于养犬登记、年检制度
《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第九条规定,本市实行养犬登记、年检制度。未经登记和年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养犬。
那么,由谁具体负责管理这项工作呢?根据《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第四条第三款规定,公安机关是养犬管理工作的主管机关,全面负责养犬管理工作,并具体负责养犬登记和年检,查处无证养犬、违法携犬外出等行为。
如果违反第九条规定,未经登记、年检而养犬,根据《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由公安机关没收其犬,或者对单位处5000元罚款,对个人处2000元罚款。
如何进行养犬登记、年检
根据《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第十二条规定,进行养犬登记、年检要经过以下几步:
(1)个人在养犬前,应当征得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同意。对符合养犬条件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出具符合养犬条件的证明,并与其签订养犬义务保证书。
(2)养犬人应当自取得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出具的符合养犬条件的证明之日起30日内,持证明到住所地的区、县公安机关进行养犬登记,领取养犬登记证。
(3)养犬人取得养犬登记证后,携犬到畜牧兽医行政部门批准的动物诊疗机构对犬进行健康检查,免费注射预防狂犬病疫苗,领取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出具的动物健康免疫证。
(4)养犬登记证每年年检一次,养犬人在年检时应当出示有效的养犬登记证和动物健康免疫证。养犬登记证年检时间、地点及要求由公安机关予以公告。
此外,根据《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将本居住地区的养犬登记、年检情况等事项向居民、村民公开。
根据《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办理2023年度养犬年检手续的通告》,2023年度养犬年检时间为5月1日至12月31日,今年还没办理手续的养犬人要抓紧时间哦~
温馨提示,各位养犬人在家就可以使用手机线上办理养犬登记、年检。
违法使用养犬相关证件、证明的行为
和人类的身份证一样,每只犬对应的养犬登记证也是唯一的。根据《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禁止冒用、涂改、伪造、买卖与养犬和从事犬类经营活动相关的证件、证明。
一旦实施上述违法行为,根据《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由公安机关没收其犬,并可对单位处1万元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罚款。
变更登记
养犬登记证不是“终身有效”,一旦养犬人的住所地或者犬的所在地发生变更,养犬人要及时依法进行变更登记。
根据《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养犬人住所地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养犬登记证到新住所地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养犬人将犬转让给他人的,受让人应当到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养犬人将在一般管理区登记的犬,转移到重点管理区饲养的,应当符合重点管理区的养犬条件,并自转移之日起30日内,持养犬登记证到饲养地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补缴管理服务费差额。那么,如何区分重点管理区和一般管理区呢?
重点管理区和一般管理区
根据《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第九条规定,本市东城区、西城区、朝阳区、海淀区、丰台区、石景山区为重点管理区,其他区、县为一般管理区。
重点管理区内的农村地区,经区人民政府决定,可以按照一般管理区进行管理。一般管理区内的城镇和人口聚集的特殊区域,经区、县人民政府决定,可以按照重点管理区进行管理。
根据《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第十条明确:在重点管理区内,每户只准养一只犬,不得养烈性犬、大型犬。禁养犬的具体品种和体高、体长标准,由畜牧兽医行政部门确定,向社会公布。
依法文明养犬要遵守所在辖区关于养犬管理区域的规定。例如,大兴区及经开区养犬管理区域划分为4类地区,一类和三类为重点管理区,二类和四类为一般管理区。重点管理区禁止饲养烈性犬及成年体高超过35厘米的犬种。
补办、注销证件
证件丢了不要大意。根据《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第十五条规定,养犬人丢失养犬登记证的,应当自丢失之日起15日内,到原登记机关申请补发。
逾期不补办的,公安机关将根据《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对单位处2000元罚款,对个人处500元罚款。
当所养的犬不幸死亡或者失踪时,养犬人应当遵守《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手续。未办理注销手续的,不得再养犬。
此外,当养犬人因故确需放弃所饲养犬的,应当将犬送交犬类留检所,并到公安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吊销证件
根据《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养犬违法记录档案,对多次被举报或者处罚的养犬人进行重点管理。
养犬人因违反本规定,被公安机关没收其犬、吊销养犬登记证的,在五年内不予办理养犬登记。
那么,在哪些情况下养犬登记证可能会被吊销呢?
根据《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并可对单位处2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其犬,吊销养犬登记证:
(一)违反本规定第八条,在禁遛区遛犬的;
(二)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携犬进入公共场所、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者小型出租汽车的;
(三)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第三项,乘坐电梯的;
(四)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第四项、第五项,携犬出户的;
(五)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三项,将养殖的犬带出饲养场地的。
一张看似很小的“养犬登记证”,从办理到使用都要遵守相关法律规定,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依法文明养犬,一定要用好这张证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