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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生态日丨那些“不起眼”的垃圾
作者:李金格  发布时间:2023-08-16 09:01:46 打印 字号: | |

人类的生产生活每时每刻都在产生着垃圾,当我们的城市社会在不断发展的同时,垃圾也在急剧增长。2023年8月15日,是我国首个“全国生态日”,那些日常生活中不起眼的垃圾和法律到底有什么“链接”,让我们通过案例了解一下吧!


危险废物之废旧机油

王某承租某村院落及土地开设垃圾回收站,不仅收购居民日常产生的生活垃圾、建筑垃圾等,还收购汽修厂出售的含有废机油等残留物质的废旧铁块。期间,铁块残留的废机油、化学物质处置不当,直接遗撒、渗漏到地面,导致土壤污染。经认定,生产过程中处置的沾染废机油的铁块属于危险废物,王某所经营的垃圾回收站不具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资质。经法院审理判决王某实施了污染环境的行为,造成了环境损害,应当承担环境修复责任。

固体废物一般可分为生活垃圾、工业固体废物、农业固体废物以及危险废物等种类,处置不同的固体废物需要的资质也是不同的。本案中,废机油属于《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39号)所列“HW08废矿物油与含矿物油废物”类别中的“900-214-08车辆、机械维修和拆解过程中产生的废发动机油、制动器油、自动变速器油、齿轮油等废润滑油”。而垃圾回收站在没有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和加工处置危险废物经营资质的情况下回收和处置危险化学品,不仅严重威胁了生态环境安全,更有可能直接危及人体健康甚至生命。因此,随意处置危险废物的行为不仅可能要承担环境侵权的民事责任,甚至会涉及刑事犯罪。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八十条 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取得许可证。许可证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禁止无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

禁止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根据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 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根据第一条规定 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且具有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情形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

根据第六条第一款规定 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严重污染环境的,按照污染环境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非法经营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农业垃圾之农膜回收

最近地里的农作物成熟了,农民李某将自家菜棚上覆盖的农膜随意堆放在田坎上,后被有关执法机关巡查发现。经调查,李某在农田大棚种植蔬菜后,未按规定及时回收使用后的农用薄膜,并将其随意弃置,致使部分耕翻田块的土壤中夹杂着大量废旧农膜碎片。并且,李某使用的还是非全生物降解膜。李某的上述行为涉嫌违法,执法部门对其进行立案查处。

地膜覆盖是农业生产的一项传统增产“法宝”,但是本案中被废弃的农膜属于不可降解材料,若未及时清理而遗留在土壤中,不仅极易破坏土壤结构和周边的生态环境从而造成农田“白色污染”,还会阻碍作物根系生长影响农作物增产增收。因此,国家规定农膜的使用者具有及时回收废旧农膜的义务。本案中,李某使用的是非全生物降解农膜,并且其没有按照法律规定对废弃农膜及时进行回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此外,需要注意的是,农民在购买农膜时应当符合《聚乙烯吹塑农用地面覆盖薄膜》(GB13735—2017)的国家强制性标准,不得购买厚度低于0.01毫米的农膜,以免造成经济损失。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

第八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农业投入品生产者、销售者、使用者未按照规定及时回收肥料等农业投入品的包装废弃物或者农用薄膜,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回收农药包装废弃物交由专门的机构或者组织进行无害化处理的,由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农业投入品使用者为个人的,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六十五条 产生秸秆、废弃农用薄膜、农药包装废弃物等农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回收利用和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

从事畜禽规模养殖应当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避免造成环境污染。

禁止在人口集中地区、机场周围、交通干线附近以及当地人民政府划定的其他区域露天焚烧秸秆。

国家鼓励研究开发、生产、销售、使用在环境中可降解且无害的农用薄膜。

《农用薄膜管理办法》

第六条 禁止生产、销售、使用国家明令禁止或者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农用薄膜。鼓励和支持生产、使用全生物降解农用薄膜。

第十五条 农用薄膜使用者应当在使用期限到期前捡拾田间的非全生物降解农用薄膜废弃物,交至回收网点或回收工作者,不得随意弃置、掩埋或者焚烧。

第二十四条 农用薄膜生产者、销售者、使用者未按照规定回收农用薄膜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八条规定处罚。


生活垃圾之楼道杂物

陈某是一小区的业主,他的邻居经常将垃圾堆放在家门前的楼道当中,不仅严重影响了小陈一家的出入,而且还造成了楼道恶臭弥漫、蟑螂、老鼠滋生,引起了各种卫生问题。小陈多次和邻居商量,可邻居总是以门口属于私人区域为借口,声称自己有权放置任何东西,包括垃圾。小陈无奈之下起诉至法院,法院判决其限期清理。

如今,在城市里,大家都住上了楼房,一些业主为了排除异味经常将家里的生活垃圾堆放在门外,给居民造成了很大的不便。其实,这样的行为实际上属于违法行为。首先,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房屋门外的楼道属于全体业主的共有部分,并对其享有共同管理的权力。每位业主应当按照通道本身的功能在合理限度内进行使用。因此,本案中陈某的邻居以门口属于私人区域为借口拒绝清理垃圾并不具有法律上依据。其次,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不动产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于他人生产生活的原则行使自己对所属不动产的权利。因此,基于相邻权的法律依据,陈某的邻居有义务清理垃圾来便利本楼居民的生活出行。最后,如果堆放垃圾的行为堵塞了楼道,陈某邻居的行为还有可能涉嫌违反《消防法》的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甚至会受到刑事处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七十一条 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第二百八十六条 业主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相关行为应当符合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要求。对于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执行政府依法实施的应急处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业主应当依法予以配合。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对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业费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请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业主或者其他行为人拒不履行相关义务的,有关当事人可以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或者投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第二百八十八条 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九条 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保护生态环境,我们每一个人都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要时刻绷紧“法律”这根红线,共同描绘绿水青山的美好画卷。

责任编辑:曲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