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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命通道”不容堵塞
  发布时间:2023-07-11 11:01:28 打印 字号: | |

消防通道不仅用于日常通行,更是在发生火灾等紧急情况时用来逃生的“生命通道”。消防通道至关重要,但仍有人抱有侥幸心理,占用消防通道的行为屡禁不止。占用消防通道会造成什么严重后果?违反了哪些法律法规?会承担什么法律责任呢?



案例一

某居民小区一房屋内发生火灾,火警赶赴现场时发现,物业公司设置的铁制地桩占用了消防车通道,阻碍消防车通行,影响了火灾扑救。最终,火灾导致一居民户内家具、电器烧毁,并造成四邻房屋不同程度受损,过火面积20平方米,直接财产损失13.67万元。

法院判决

物业公司堵塞消防通道,致使消防队员不能第一时间赶到火灾现场进行灭火,进而造成居民损失的扩大,对此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综合考虑过错程度,判决物业公司承担30%的赔偿比例。


案例二

甲某常年将废旧纸箱等杂物堆放在小区楼道内,该楼道为居民上下楼的唯一通道。某天,甲某堆放的杂物忽然燃烧,一位住在四楼的居民想通过楼道逃生,却被楼道内的杂物挡住了逃生通道,这位居民不幸被浓烟熏倒,最终造成严重烧伤。

法院判决

甲某在消防通道堆放杂物,物业公司没有尽到管理职责,均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判决甲某和物业公司共赔偿633万余元,甲某承担其中70%的赔偿责任,物业公司则对633万余元全额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炎炎夏日,连续40℃的高温使北京被戏称为“空气炸锅”,更使得楼道内的杂物变得极易自燃,此类行为不仅影响居民的进出通行和居住环境,在发生火灾时还会加速火势蔓延,阻碍居民逃生和消防救援,严重威胁大家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规定,任何人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及消防车通道。因此,在楼道堆放杂物、占用消防通道等行为不仅违反法律规定,一旦发生火灾等安全事故,占用通道的行为人可能还会承担巨额的民事赔偿。

对于侵占通道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有权请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拒不履行相关义务的,可以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或者投诉。物业公司及居委会对于存在的火灾隐患应及时整改。居民遇到其他人有此类行为时,如果经过沟通仍拒不清理,可通知物业公司要求其清理,或向消防部门举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对于相应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如果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还可能会构成消防事故责任罪,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让我们共同提高消防安全意识,维护环境整洁,畅通我们的“生命通道”。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八十六条  业主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相关行为应当符合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要求。对于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执行政府依法实施的应急处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业主应当依法予以配合。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对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业费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请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业主或者其他行为人拒不履行相关义务的,有关当事人可以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或者投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九条  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北京市消防条例》

第三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埋压、圈占、损毁、挪用消防设施和器材;

(二)超负荷用电,安装不合规格的保险丝、保险片;

(三)擅自拆改、安装燃气设施和用具;

(四)利用住宅生产、经营、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在阳台堆放易燃易爆危险品;

(五)在公共通道、楼梯、安全出口等部位堆物、堆料或者搭设棚屋;

(六)占用消防车通道。



 

责任编辑:曲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