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2年在共产党的领导下开展了司法改革运动,最终目的也是加强和巩固党对司法的领导。
1952 年 8 月 17 日《人民日报》发表的社论强调,“为了保证司法改革运动的胜利,各地党政机关必须加强对司法部门的领导,首先要加强党政机关对司法改革运动的领导”。
1953 年《第二次全国司法会议决议》总结说:“过去的经验,特别是在各项打的运动中的经验和在司法改革运动中所暴露的事实证明:人民司法工作是具有很强的思想性和政治性的工作,它必须有工人阶级政党的坚强领导,必须掌握在忠实于国家和人民群众的干部手里。”1952 年司法改革运动后,加强党对司法工作的领导成为我国司法制度建设的重要内容。
1959 年 1 月,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向各级司法机关提出关于总结建国十年来人民司法工作经验的意见,总结内容的第一个方面就是“人民司法工作中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和路线的经验”。当时的政法工作路线是“服从党委领导,依靠人民群众,为生产服务,为全党全国中心工作服务。”
党在完成新民主主义革命任务之后,仍然认为司法工作是执政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
2007 年 12 月 25 日胡锦涛总书记说:“政法工作是党和国家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在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下开展,为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服务。切实维护党的执政地位,切实维护国家安全,切实维护人民权益,确保社会大局稳定,是政法战线的首要政治任务。”
2008 年 3 月 21 日,中央政法委员会提出“党对政法工作的领导是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的观点,明确把领导政法工作看做执政的一部分。
中央政法委员会在发布的一个通知中指出,“深刻认识党对政法工作的领导是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认清新形势下加强和改善党对政法工作领导的重大意义和工作要求,切实在坚持党的领导这个重大政治原则问题上,旗帜鲜明,决不动摇。……深刻认识改进党的执政方式和领导方式在政法工作和政法队伍建设上的具体要求,采取有力措施,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支持和保障政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司法权。”
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明确指出:“增强依法执政本领,加快形成覆盖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各方面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加强和改善对国家政权机关的领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