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案件快报
小区里面养鸽子,如何让“独乐乐”不再“引众怒”?
作者:华琳  发布时间:2023-06-21 10:57:39 打印 字号: | |

盛夏时节,鸟语花香,成群的鸽子飞过,唤醒了城市中的勃勃生机。然而,这一美好意境却常被小区内私搭鸽舍的不文明行为破坏。酷暑降至,鸽子叫声扰民,窗外鸽毛飞散,鸽粪臭味熏天,成为了邻里纠纷的爆发点。正如前段时间热播剧《漫长的季节》中就有“彪子”因楼顶养鸽与邻居发生争吵的片段。本期小兴知法将与大家共同探讨关于利用邻里共同区域养鸽涉及的法律问题。



公共区域养鸽子,侵犯什么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楼顶、绿地等非业主的专有区域,属于全体业主共有,全体业主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利用楼顶天台养鸽子需要经过全体业主或者业委会的同意,若未经同意,就属于侵犯业主对共有物的权利。即便在自己房屋内饲养鸽子,也应以不影响和妨碍其他业主正常生活为前提条件,否则将侵犯其他住户的相邻权。


遇到类似情况如何维权?


遇到类似情况,其他住户可以向居委会或物业公司反映问题,由居委会或者物业公司出面调处,或者向市容市貌管理部门投诉要求拆除鸽棚、鸽舍。在北京市,根据《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五十三条,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房的顶部、阳台外和窗外搭建鸽舍。饲养鸽子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影响市容环境卫生。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严重影响市容环境卫生和周围居民正常生活的,可以责令拆除鸽舍。

同时,其他住户也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起诉维权,要求将公共区域的鸽棚拆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对于相邻关系中的任何一方,其行使所有权都不是完全自由的,其应当以不损害对方的合法权益为限度。如鸽舍建在楼顶天台等公共区域,侵犯了业主的共同权利。即便鸽舍建在养鸽人房屋、院落内部,也不得侵害或限制其他相邻住户的权利。对于所养鸽子鸽粪造成难以清洗的衣物损失、鸽毛诱发的过敏性哮喘、邻居采光通风受到的影响等,住户还可以要求养鸽人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养鸽证能否成为免责证书?


有些养鸽人认为自己持有信鸽协会颁发的养鸽证,相关部门无权拆除鸽舍。但信鸽协会是民间社会组织,出台的管理办法不能与国家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行政法规相抵触。养鸽人即便持有养鸽证,也应本着文明和谐、有利于市容环境整洁的原则养鸽。对影响邻里居民生活、居住环境严重的鸽舍、鸽粪等,同样应予清理。养鸽证不是扰民的“挡箭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如何正确处理邻里纠纷?


维护邻里和谐,遵守文明底线。个人权利并非毫无边界,从事生产生活要充分考虑相邻居民的生活便利,采取必要的措施,尽量减少对邻里的干扰。对属于全体业主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楼顶、楼道等共有部分,不得私自占用,使用、决策都应该通过业委会协商、决议。养鸽人应注意鸽粪、鸽毛清洁,使用高密度钢网避免鸽毛飞散,固定鸽子放飞时间,尽量减少天黑后鸽子飞行时长。

提高证据意识,注重证据收集。公民在处理邻里关系时应以团结互助为原则,共同营造文明友善的居住环境。若发生纠纷,在友好协商化解矛盾的同时,也要注意证据的收集。例如:常见的漏水、楼道杂物堆积等纠纷,被侵权人应注意留存物品受损的书证、物证,也可以拍照或录像;涉及噪音污染问题,可以对噪声进行检测等。


小兴提示

城市中饲养宠物,一方面要依法依规,做到文明饲养,做好清洁工作。另一方面也要和谐邻里关系,注意不能影响他人的正常生活,避免因宠物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引起纠纷,共同营造良好的市容市貌。



 

责任编辑:曲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