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案件快报
药店店长擅自赊销名贵中成药,承担损失又反悔
作者:毛希彤  发布时间:2023-05-10 16:18:48 打印 字号: | |

劳动者工作过程中难免会出现一些失误,甚至会给用人单位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那么,如果出现上述情况,损失该由劳动者承担还是用人单位承担呢?本期京小槌普法,带大家通过案例了解相关法律规定。



案情回顾

2018年,张某入职某公司担任药店店长,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并约定张某的工作职责包含对门店的日常销售、货物盘点和账目等事项进行管理。公司规定,药品销售一般为现款交易,且需录入账务系统;如特殊情况需赊账销售,则需总经理批准。

2021年1月,张某的朋友李某以其公司需要给客户赠送高档礼品为由,向张某提出从其担任店长的药店购买某名贵中成药,并要求进行赊销。


张某为了提升自己的销售业绩,在未经上级领导审批的情况下,答应了李某的要求。2021年1月至3月期间,张某在没有签订销售合同、没有接收货款、没有办理交割交付手续、也没有录入账务系统的情况下,先后从药店取走价值90余万元的名贵中成药。

直至2021年3月30日公司药店的账务系统进行更新,张某在无法继续隐瞒的情况下,才将上述药品录入账务系统。药店的上级公司通过账务系统发现张某所在药店的异常销售情况,并对该异常情况进行核查,发现了张某的上述违规行为。后,药店的上级公司要求张某尽快收回销售款。经过张某的努力催缴,药店共追回销售款40余万元,剩余销售款未能追回。


2021年5月,张某向公司提交了本人签字的解决方案,表示:“因为我的工作失职,没有遵守单位纪律,导致李某没有付款就提走大量名贵中成药。货款全部由我个人承担,然后我再向李某追要,追要不回来与公司无关。”

同时,张某也申请公司支付自己该笔货款的提成,“减少一些损失”。公司结合张某追回的货款所对应的销售业绩,向张某支付了季度大单奖两万余元。而张某也向药店支付了25万余元“李某货款”。至此,药店仍有26万余元的销售款未能收回。

向药店支付销售款后,张某久久不能释怀。经过反复思考,张某认为自己作为员工不应替药店垫付未收回的销售款,该损失应由药店自行承担。在此情况下,张某向劳动人事争议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药店返还其垫付李某的25万余元的货款。2022年2月,劳动人事争议委员会认为药店要求张某支付货款并无不妥,故对张某要求返还垫付款的请求不予支持。张某不服仲裁裁决,诉至法院。

法院裁判

法院审理后认为,按照药店的规定,赊账销售需要经过总经理的批准;同时也规定,药店销售药品需要录入账务系统。张某作为药店的店长,明知自己对于赊账销售没有权限,仍然在2021年1月至3月期间在没有签订销售合同、没有接收货款、没有办理交割交付手续、也没有录入账务系统的情况下,先后从药店取走90余万元的药品,违反公司规定,给公司造成了50万元左右的重大损失。张某这一行为属于重大过失,公司有权要求其承担相应责任。张某在已经明确向公司表示同意承担相应责任、并已向公司支付25万余元备注为“李某货款”的情况下,却要求公司返还该款项,没有依据,故判决驳回了张某返还该款项的诉讼请求。

法官释法


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

上述规定对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赔偿经济损失的权利进行了确认。当然,即便用人单位有权要求劳动者赔偿相应经济损失,在确定劳动者的赔偿责任时,也要根据劳动者的过失程度来确定。

如果劳动者对损失的发生仅仅具有一般过失,则不宜要求劳动者承担赔偿责任,相关损失的发生应视为用人单位的正常经营风险。如果劳动者对损失的发生存在重大过失,其赔偿责任不应超过用人单位造成的直接经济,在具体确定赔偿额度及比例时,要依据双方劳动合同的约定或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规定,根据过错的大小、损害的程度,并参照劳动者的工资收入水平,确定劳动者应赔偿的数额。如果劳动者对损失的发生存在故意,则不能排除其对全部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可能。

该案涉及的是在劳动者因过错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情况下的劳动者赔偿责任的认定和确定的问题。法院结合张某的职位和收入水平、违规方式、主观过错程度、损害后果等情况,认为张某已承担的损失赔偿责任与其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并不存在明显失衡,故驳回了张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提示


劳动者应严格遵守公司的规章制度与诚实信用原则,按照管理要求开展工作、履行职责,尤其在涉及财务、货物时要按照规范签署合同、留存出入帐记录,避免因工作失误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公司亦要加强管理,“防范于未然”,完善各类规范,明确工作纪律,加强日常人员监管,组织员工技能培训,最大程度降低发生损失的风险。



 
责任编辑:曲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