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营融资担保公司的担保费年费率约为2%-3%,相对低于国营融资担保公司,成为个人借款和零售担保的首选。2017年至2021年7月,北京法院共审理民营融资担保公司行使追偿权的案件1328件,大兴法院审理206件,整体呈上升趋势。大兴法院调研发现,民营融资担保公司存在多处经营不规范问题,不利于金融市场稳健发展。
一是超能力提供担保。通常,民营担保公司会和借款银行签署框架协议,以担保公司资本金核算为基础约定担保总额。但实践中部分民营融资担保公司存在超能力担保的问题,一味追求担保业务盈利,缺乏充分的资产处置能力,未作好代偿准备,随着经营中产生的不良债权增多,代偿能力逐渐被削弱,失去担保的应有效能或造成同一分期欠款多次代偿多次诉讼追偿的局面。如某融资担保公司在起诉借款人返还代偿款的6个关联案件中,1件无法提供相应转账凭证,1件在开庭审理前才代偿先行到期、银行催促代偿的一笔欠款。还有的民营担保公司对已到期但银行未催促代偿的其他笔欠款暂不予代偿,以减少资金压力。
二是关联方占用资金。部分融资担保公司要求借款人、反担保人将还款偿还到关联公司账户,且未计入担保公司资产、账目,部分担保公司与关联利益方存在大量的应收应付款和借贷关系。一方面加大了案件审理过程中对还款事实的审查难度,另一方面造成担保公司货币资金占比较小,变相削弱其担保代偿能力,减损出借人利益。如何某(反担保人)诉刘某(借款人)追偿权纠纷一案中,何某主张其向某融资担保公司(担保方)履行了反担保义务。某融资担保公司表示其并未受到该款项,后法院审理查明,何某在担保公司的指示下将款项汇至了其关联公司。
三是无效转嫁担保风险。经调研,超过30%的案件中,融资担保公司通过向借款人借新还旧、更换借款主体、盲目增加反担保人的方式扩展业务。如某融资担保公司起诉的多起追偿权纠纷关联案件中,A案件中的被告借款人同时为B、C两案的反担保人。由于诸多借款人倚赖资金的循环利用开展经营,明显缺乏还款能力及反担保能力。此类反担保业务,虽然延缓了风险暴露期限,但是始终潜伏着不良资产集中性爆发的风险。一旦风险转化为现实,融资担保公司将面临破产风险。
针对上述问题,大兴法院建议:
一是推动金融监管部门加强监管力度。法院加强调研和类案研判,通过司法建议、案例通报等形式,推动金融监管部门重点对于资本金实力较弱、资本金不实、资金被关联公司占用、占用资金对外投资较多的民营融资担保公司定期审查,进行名录式管理、评估公示其担保能力、发展能力;二是推动金融行业建立行业规范。建立针对无效转嫁风险行为的防范机制,对于借新还旧、更换借款主体、借款人与担保人身份交错重合等风险点,建立健全风险防范机制,如建立合同备案、审查、设定担保限额、限次及违规惩处机制等
三是推动融资担保企业强化风险识别能力。加强普法宣传,坚持“送法进企”,以案释法,引导包括民营融资担保公司在内的信贷担保企业,规范企业经营。通过完善资信审查机制、设定零售担保上限、强化抵押反担保等方式甄别借款人、反担保人的还款能力和还款意愿,在发展规模和担保能力内开展业务,促进担保行业稳健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