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期宠”(“星期狗”“后院猫”)是指被消费者购买后较短时间内病死的宠物,一般活不过7日。近三年,全国法院受理涉“星期宠”买卖纠纷321件,北京法院受理42件。大兴法院调研发现涉“星期宠”纠纷存在如下特点:
一是被告主体多元。购买宠物的方式主要有现场亲自选购、网购、通过中介购买等,消费者选中宠物后自行带走或由出卖方托运。新购买的宠物病死,可能涉及到出卖方、中介方、运输方、购买方多方责任,为了最大限度挽回损失,一些消费者把可能涉及到的相关方均作为被告。如迟某诉王某、某宠物店买卖合同纠纷中,其将卖方和中间人均作为被告起诉。这类案件的诉讼请求大体相同,多为消费者诉请宠物商家赔偿购买宠物及为宠物花费的狗粮等费用、“三倍赔偿”、精神损失和维权费等三类费用。
二是争议焦点集中。“星期宠”纠纷一般为合同纠纷,《民法典》规定了出卖人对出卖物的瑕疵担保责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了经营者有欺诈行为的要进行“三倍赔偿”。据此,这类案件的争议焦点集中在宠物生病是在交付给消费者之前还是之后,若是在交付之前生病的,出售宠物一方是否明知宠物已生病而刻意隐瞒。交付后宠物病死的,消费者责任自担任。交付前已经生病的,由卖方承担责任。若卖方或有偿中介方有欺诈行为,由卖方和中介方各自承担相应责任。鉴于“星期宠”购买时间短,其死亡通常不构成严重精神损害,既判例一般未支持消费者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求。
三是消费者举证困难。尽管该类案件法律关系并不复杂,实践中却存在消费者举证难的现实困境。在北京法院42个样本案件中,92%的商家主张已经给宠物接种疫苗,否认出售的宠物患有疾病,认为系因宠物到新环境受惊吓、不适应或消费者饲养不当、处理不当导致宠物病死;100%的商家否认在知悉宠物患病的情况下出售给消费者。宠物不同于一般消费品,即便商家未给宠物接种疫苗也不能直接证明出卖给消费者的是病宠。实践中,支持卖方担责的案件理由多为,购买当日宠物就生病或宠物所患“细小”病的潜伏期为7至14日,进而倒推出出售时宠物已患病。对于无潜伏期的病,消费者则难以证明宠物生病的时间节点及原因,维权难度极大。
结合“星期宠”纠纷特点,大兴法院建议消费者:一是选择合适购宠渠道,选择具备资质且信誉良好的店铺,结合宠物品种对托运事宜做详尽了解和沟通并购买保险。二是充分核查宠物情况,签订书面合同。消费者购买宠物时要签订书面合同,并附明宠物信息和证照。记录好商家信息,选中宠物后必要时到第三方宠物医院对宠物进行全面体检。三是注重证据保存,遇到纠纷理性维权。妥善保留购买宠物的协议、付款凭证、双方的沟通材料,宠物的病理情况、诊断记录、医药发票以及商家的宣传页等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