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电商经营模式逐渐渗透进车辆交易市场,近年大兴法院受理的消费者因在网络平台购买机动车存在质量问题提起的诉讼数量显著增加,从2015年受理的7件上升至2019年受理54件。经调研发现,此类案件的审理存在以下特点:
一是网络平台交易加大消费者维权难度。电子协议比纸质协议更具隐蔽性和不可更改性,消费者在交易平台上消费时,一般要先点击同意电商所提供的服务协议,从而丧失了协商的权利。另外,消费者与网络交易平台形成的多重法律关系,不仅包括买卖合同关系、还包括因负责车辆检测、过户代办及第三方金融贷款进而形成的居间合同关系及(金融)服务合同关系。消费者将与实际车商、电商平台等多个主体建立合同关系,而普通消费往往无法区分。
二是消费者处于举证弱势地位。消费者对机动车的质量存在异议,通常需要通过对机动车提起质量鉴定的方式举证。但该类鉴定费不仅与鉴定的项目、类别及鉴定难度相关,通常也与车辆的市场价格相关。对于消费者购买的价格较高的机动车,鉴定费用动辄几万元甚至十几万元。一些消费者出于风险考虑,不愿提起或垫付鉴定费用。部分案件虽然提起鉴定,但因消费者缺乏保存证据的意识,对车辆进行维修或改装,致使鉴定无法进行进而终止鉴定。
三是车辆检测项目及认定标准不明确。对于因购买新车产生质量问题引发的纠纷,常涉及PDI检测。PDI即新车售前检查,是指汽车经销商按照汽车供应商的服务规定与技术标准,对用户所购车辆进行检查、校正(含软件版本更新)的检测服务。PDI检测虽属行业惯例,但当前尚无成文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予以规范,检查标准、具体程序标准不统一,检查范围与机动车维修的界限模糊。对于因购买二手车产生质量问题引发的纠纷,国家、相关行业并未针对旧机动车检测出台强制性或指导性意见,尚无统一认定标准。网络平台在销售机动车时,对于机动车情况的一些概括性、模糊性描述,导致消费者陷入认知错误,在发生纠纷时亦处于不利地位。
针对上述特点,大兴法院提出以下建议:一是建议职能管理部门加强对机动车网络平台的监管力度,完善有关机动车流通的管理条例,细化机动车网络平台售前告知范围。二是合理分配举证责任。为平衡消费者与电商平台举证能力的差异,应适时采用举证责任转移规则,在消费者的证据能够使法官对于机动车质量存有缺陷产生合理怀疑的情况下,平台应对机动车不存在质量缺陷进行举证,包括申请鉴定等。法官尽早向当事人释明保存证据的必要性,防止因缺乏数据导致鉴定结果无法做出。三是督促汽车行业协会或职能监管部门尽快出台相关行业规范,进一步明确PDI检查标准和具体程序标准,统一旧机动车检测标准,加强对汽车生产者、经营者的规范和监管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