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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办案那么累,为什么还要写案例?
作者:大兴法院  发布时间:2019-05-13 16:53:36 打印 字号: | |


案例虽然是法治的最小单元,却不容小视,因为法律不可能详实具体到自动“适配”千变万化的社会情况,而灵活的案例却可以成为法律实施最好的讲述者,促进法律适用、裁判尺度的统一。研究法律的人,尤其是法官,不可能抛开案例闭门造车。


同时,案例又是司法公正具象化的最好载体之一。一份冗长的判决,会让很多想要了解司法的人望而生畏,而一份精简的案例却更具有可读性,可以让老百姓通过一个个生动鲜活的故事去感知法律、体会法律。


而我们法官撰写案例具有天然优势。首先,法院有充分的案件资源,法官可以说是守着案例的大粮仓,如果大量案例闲置在仓库里,这将是一种巨大的浪费。我国法院每年审结的案件有几百万件,这都是宝贵的学术资源。


作为法官,我们了解纠纷的前因后果,全程参与案件审理,直面当事人的利益纠葛与情绪对抗,依靠当庭获得的鲜活审判印象来认定案件的事实,在些许“野蛮”的实践中“生长”出我们所决定适用的种种规则。所以法官对案例的说理论证可以保持与庭审活动、裁判文书逻辑上的一致性。而外部撰写者只能通过阅读判决来间接了解案情,参考裁判说理进行分析,难免有偏差,这都是法院外的人所不可比拟的优势。


同时,撰写案例是把法官最美的办案时光留住,很多法官一年办案好几百件,时间一长可能就会忘了自己办过的案子,十几年一回首,工作似乎就剩下审判系统上的一堆空洞的数字:结案3000件, 结收比100%,结案率99%。可这又能代表什么呢?而案例写作用精炼的文字将审判工作再度梳理和剪辑,法官一看这个案例,也许马上就能思绪飞扬,回想推敲琢磨判决的种种,让当事人胜败皆服的骄傲与欣喜,挑灯办案的疲惫、心酸与坚持。我相信法官写判决的时候,都会有像诗人贾岛一样的“魔怔”、“痴迷”的时刻,到底是“僧推月下门 ”还是“僧敲月下门”,到底是合同不成立,合同无效,还是合同未生效,反复推敲琢磨。每一个字斟句酌的时刻都值得用案例去记录。


再次,撰写案例与撰写判决是一个相互促进、相互提升的过程。案例不是凭空想象的,巧妇难为无米之炊,它来源于我们的工作实践。一份事实清晰、论理充分的判决,是案例创作的基础和源泉,案例写作也能有效提升法官的审判水平,同样督促法官将判决写得更丰满。如果案例选择的判决本身就非常好,那简直就是站在“巨人的肩膀”上创作,事半功倍。写判决时候花的心思多,那写案例就非常驾轻就熟。案例完成后再碰到类似案件思路也会非常清晰。所以,平时在办案时要有办精品案件的意识,要注重文书撰写工作,努力培育案例的素材。


但是囿于办案时间的限制、办案数量的压力,有的判决不可能完全没有遗憾。而撰写案例也给了法官一个机会去更清楚地陈述当时的裁判理由,去深挖、深化裁判理由背后具体的法学理论、法律逻辑。但法官撰写案例不等于对判决的吹捧,法官同样需要具有批判和反思的精神,保证公正客观的学术态度。


笔者2018年在《中国法院年度案例》发表的案例《“借名买车”情形下车辆所有权人的认定》,就源自于2015年审理的一个借名买车的案子,在如何认定借名买车情形下机动车所有权归属,当时争议非常大。


有人认为法院应尊重登记的公示、公信效力,号牌必须与车辆相统一,车辆占有人不能由于出资而当然取得车辆所有权,车辆应当归还登记所有权人。也有人认为登记车主并不一定是车辆所有权人,机动车的所有权依交付而设立、转移,车辆应当归车辆的实际所有权人。笔者检索了很多案例,甚至发现一篇发表在人民法院报的二审生效判决的案例,裁判观点正好是和笔者是相反的!!!


在反复思考,权衡法理、法律、相关政策后,笔者坚持了自己的观点。根据《物权法》第二十三条(“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确认了机动车作为特殊动产,所有权的设立和转移,自交付时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规则,最终认定车辆的所有权仍归出资人所有,登记车主人无权主张车辆的返还。完成案例后,笔者将案例扩充到一万字发表在《人民法院案例选》上,又删减到两千字发表在《人民法院报》,还配了几张生动活泼的小图片发表在“法若初心”公众号上。(借名买车案例链接)  


在此之后,有不少朋友看到这篇案例来和我交流分享,众所周知,北京车牌摇号非常难,很多租借车牌现象,不少人问我有什么方法保证租借车或车号的安全?我说真没有,不仅很可能车号两空,驾驶许可都可能被撤销,法律风险非常大。后来,也有越来越多的类似判决、案例和我观点一致,就像一片树叶摇动另一片树叶,一个案例也会影响另一个案例。就像和熟识的朋友见面:“嘿!原来你也在这里!”


当然,天下没有两片完全一样的树叶,也没有两个完全相同的案例,案件的多样性意味着我们可以从不同视角观察各种类型、甚至同一个案件,通过分析,我们可以将对法律的认识层层推进、深入,通过一篇又一篇的案例来完成海量案件规范性思路的提取作业,进而积累共识,提升审判质量,传播司法公正。


最后,再升华一下主题:


“法治的现代化离不开案例研究,离不开案例信息的科学整合。”


祝案例研究的明天更加美好!!!

 
责任编辑:杨盛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