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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兴法院建议完善
网络司法拍卖辅助事务社会化机制
作者:杨明月  发布时间:2019-10-20 16:06:44 打印 字号: | |

网络司法拍卖辅助事务社会化机制(以下简称拍卖辅助机制)是法院在开展网络司法拍卖工作过程中引入拍卖辅助机构参与辅助事务形成的运行机制。大兴法院自2017年起开始探索引入拍卖辅助机构参与网络司法拍卖辅助事务,目前已与3家机构建立合作关系,准许其协助办理网络司法拍卖辅助事务。

但近年来,市场上涌现出大量良莠不齐的司法拍卖辅助机构,有的机构管理混乱,甚至只是皮包公司,违规收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规定了辅助机构可以承担的工作事项以及辅助工作费用的承担者是被执行人,除此之外尚未出台网络司法拍卖辅助工作管理办法等具体操作规定,因此目前辅助机构的工作内容都因院而异,差别较大,而且各辅助机构均未实现收费,既不利于法院对辅助机构进行有效监管,也不利于辅助机构提高服务质量。此外,辅助事务得不到科学剥离,辅助机构的工作仅限于拍卖公告发布、信息上网、来电咨询等粗浅层面,辅助机构发挥的作用十分有限。

对此,大兴法院对完善拍卖辅助机制提出如下建议:

一是规范机构准入门槛、严格把关专业资质。建议对辅助机构的注册资本、设施设备、核准的经营范围、专业性服务的许可经营证等方面设定准入条件,对从事专业性辅助事务的辅助机构人员的专业资质严格把关,符合准入条件的辅助机构可进入名单库。辅助机构的个案选定建议采用随机摇号方式,尽管部分辅助机构早已进驻法院工作,与法院配合衔接度较好,但随机摇号方式更有利于辅助机构开展有益市场竞争。

二是科学剥离辅助事务、合理确定工作范围。在网络司法拍卖工作中,相比于核心事务,辅助事务所占比重更大,两者往往交融在一起没有明确的界限,尚未得到有效剥离。从执行权角度来看,辅助事务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以实现执行命令权为目的且不需要直接强制力保障的事务,如送达文书、查询调档等;另一类是非以实现执行命令权为目的的纯技术性事务,如制作拍卖财产的文字说明、照片、视频等、接受咨询等。建议立法时应有效剥离拍卖辅助事务,充分发挥辅助机构作用,可通过列举方式,确定辅助机构可以从事的工作事项及禁止从事的工作事项。

三是建立公平收费标准、提高机构服务质量。完善拍卖辅助机制的关键是如何通过引入市场竞争机制保证辅助机构以较低的价格提供优质的服务,以及如何防止辅助机制重蹈“委托拍卖机构”时期拍卖机构的覆辙,使网络司法拍卖再度成为高成本低效益的工作。建议综合考量辅助机构具体工作量、同类工作市场服务价、全市上拍案件量及增长率、全市拍卖拍品总成交价及市场价、其他地区辅助机构收费标准等,确定收费区间,赋予法院在收费区间内的自由裁量权,有利于监管辅助机构服务质量。

四是强化法院监督职能、建立科学管理机制。法院在辅助机构参与辅助事务的工作过程中负有监督指导管理职能,对辅助机构的工作事先需审核、事中需指导、事后需评定。建议建立常态教育培训机制,从业务、作风、保密、廉政等方面进行常态化教培;建立除名机制,设立辅助机构名单库及从业禁止条款,对于违反从业禁止条款的辅助机构应当予以除名;建立实时评价与淘汰机制,结合当事人、执行法官、司法拍卖团队及其它拍卖参与人的意见建议,综合考核辅助机构,不合格应当予以淘汰。


 
责任编辑:崔茹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