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几年,未成年人在公共场所致害类案件比例日益上升。通常所谓的公共场所主要指商场、银行、车站、公园等人流量较大的场所,在实践中,一般具备公共性、管理性或服务性的场所都可以认定为公共场所,比如饭店、河流、天文馆等,一旦发生安全事故,这些场所的经营管理人都有可能成为被告。“公共场所安全事故的起因分为设施设备致害、服务管理未尽责和第三人侵权三大类,其中最容易致害是具有危险性的设施设备,例如电梯、超市货架、玻璃门、公园地灯等。”
由于此类案件涉及未成年人、监护人、场所管理人、侵权人等众多主体,且多具有偶发性。故而,此类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存在以下难点:
一是侵权事实难以查清。此类案件多为突发事件,致害过程较短,当事人通常来不及固定事件发生时的证据,在管理人否认侵权事实的情况下,受侵权人较难取得直接证据,难以证明侵权事实。
二是裁判尺度难以统一。不同法官在审理过程中对监护职责和安全保障义务的理解不完全一样,对尽到监护职责和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程度把握不一。导致类似的案件责任划分比例可能相差较大。
三是案件调解难度较大。现有家庭对孩子重视程度较高,容不得半点闪失,一旦孩子受到侵害,家长往往情绪激动,对损害赔偿的期望值通常会很高,并且不认可自身的过错,难以降低赔偿要求。
为妥善解决此类案件,建议采取以下措施:
一是加大庭前调解力度。案件立案后,通过人民调解员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及应承担的责任进行初步释明,降低当事人的不合理期待。
二是尽量统一案件裁判尺度。同一法院内或者高级法院对类似案件出台统一指导意见,明确监护人的监护职责和公共场所的安全保障义务的界限,确定相关比例范畴。
三是加大宣传、提升安全保障意识。审判过程中发现的典型问题,向场所管理人发送司法建议书,要求公共场所及时整改,减少事故发生的隐患。同时,对典型性案件通过多种传播媒介进行广泛宣传,增强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在公共场所自我保护的意识,从根本上降低事故发生的概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