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公路路产损坏案件属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类案由,是指肇事者因交通事故将公路路产损坏的情形。该类案件虽然也属于交通事故案件,但在证据认定方面又不同于一般的交通事故案件。我院经调研后认为该类案件存在以下三个特点:
第一,道路管理主体难以确定。北京市路政局《关于加强高速公路路政管理工作的通知》中虽规定了高速公路路产赔偿和补偿工作由各高速公路管理公司为主实施,并划分了各区路政管理大队对路段的管辖范围,但并未对高速公路管理公司对各路段路产的管辖维护范围进行进一步的明确规定。路产维修需要认定路产损失情况及相关维修过程,路产公司均未对下属分公司在处理事故及维修过程中的职责进行进一步明确。
第二,路产损失认定客观性不足。在常规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事故损失大多由保险公司进行认定并出具定损单。由于涉案车辆的保险情况不明及公路路产的特殊性,路产公司均自行出具现场勘查记录表,自行修复之后出具了修复明细作为证据在庭审中证明本案路产损失的实际情况。从证据的认定角度讲上述凭据为本案的关键证据,但该证据的形成只有路产公司单独参与,证明效力及客观性大大降低。
第三,路产维修流程不明。该类案件路产的维修流程证据均为路产设施修复通知单,不能体现路产维修的完整流程。虽然事后路产公司均会出具证明对维修项目进行了说明,但该说明对反映路产的维修情况缺乏客观性。
针对上述问题,我院着重从以下三点规范该类案件的审理:第一,明确事故责任。严格按照交通管理部分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确定双方当事人的责任。第二,界定事故损失。认真按照路产维护部门对路产的勘查和维护情况及路政部门的路产价格标准确定事故的损失。第三,审查赔偿主体。对于未将交强险公司列为赔偿主体的应依职权进行追加。本院结合案件的审理,对路产部门发出如下建议:
一、理清路产公司及下属分公司对公路的管辖范围及路产损失认定、修复及主张赔偿各环节的责任情况;
二、在道路损失认定时尽可能引入第三方主体对损坏设施的内容及损坏程度进行认定,加强证据的客观性和中立性;
三、明确路产的修复流程,尽可能做到一起事故一套流程,对维修申请、审批、修复过程全程记录留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