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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院调研健身服务合同案件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建议
作者:张振  发布时间:2018-10-10 10:33:52 打印 字号: | |
  随着辖区人民生活水平的提升以及社会全民健身热潮的兴起,休闲健身类机构随之蓬勃发展。受场地位置、客户群体、人员管理等因素影响,各机构良莠不齐,时常发生过大宣传以及资金链断裂、管理不善等情况造成营业暂停或者停业等现象,消费者权益未能得到有效保障,涉及健身服务类的案件不时涌现。经调研发现,该类案件成因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健身服务合同签订不规范。审理过程中发现部分健身机构未在合同中盖有企业公章或合同章,仅有工作人员签字;部分健身机构存在夸大宣传情况,健身合同与实际提供的服务不符;

二、健身服务合同存在不公平条款。例如商家往往约定在合同履行期间不退费或收取较高的“转卡费”,商家有权因人事调动重新安排私人教练,并禁止转让私教课程,相关解释权归商家等。在签订上述条款时商家往往未尽到提醒注意义务,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产生相关争议往往处于被动状态;

三、责任分担分歧较大。消费者在运动过程中发生砸、撞、碰乃至猝死等情况时,消费者主张商家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未对消费者尽到合理的操作指导,而商家往往以消费者存在重大过失,未按操作规范使用器材,或以消费者故意隐瞒病史造成其不能预见危险为由进行抗辩,该类服务条款中免责条款约定不明或明显有利于商家,责任判定存在争议。

针对上述问题,我院提出如下建议:

一、健身服务合同属于预付费合同,具有先交费、后服务、履行期较长等特点,消费者在订立合同前应对健身场地及相关服务设施认真核查,对合同条款中的违约条款及免责条款应与商家进行确定,避免盲目签订服务合同。在审理过程中,应对有违等价有偿原则、公平原则的格式条款判定无效;

二、安全保障义务并非无限责任,在义务人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之外,被保障人亦应对自己的安全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例如商家应在易发生摔伤事故的位置应采取有效防滑措施,对器械操作规程张贴相关警示、提示标识。而对于事故导致的各项损失所应承担的责任比例,应结合相关证据判定消费者在运动过程中是否存在重大过失予以判定;

三、相关健身服务机构应依法执业、规范服务、服务质量和安全,确保营业场地的安全。消费者应妥善保存合同文本、收据、事发现场照片及录像等,在运动过程中认真遵守正确使用方法,不逞强,不盲目。
来源: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崔茹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