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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院调研庭前会议制度在民事审判实践中的作用并提出建议
作者:成桂钦 麻莉  发布时间:2018-07-12 12:12:21 打印 字号: | |
  庭前会议是法院在正式开庭审理前根据案情需要召集相关人员了解事实与证据情况,整理争点,为庭审进行的准备活动。我院对庭前会议制度进行了调研,发现该制度在民事审判实践中主要发挥以下三个方面的功能:

一是审判人员对案件主体是否适格、案由是否正确,当事人是否变更诉讼请求、提起反诉、是否进行财产保全、是否需要调查取证、是否提起鉴定申请等问题进行初步审查,解决可能导致庭审中断的申请和异议,避免诉讼进程被这些问题拖延或打断,保障顺利进行开庭。二是明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以及争议焦点。对于双方当事人无争议的事实可以在庭审中不再辩论,同时,对双方当事人在庭前形成的争议焦点进行固定,使庭审时双方可以只围绕争议焦点进行辩论,促使庭审的集中进行。三是在限定的举证时限内,原、被告双方交换证据并冻结证据,以使得庭审中双方当事人均能够在已有证据基础上进行举证、质证,防止证据突袭导致的多次开庭问题。对证据繁多的案件,庭前会议更能够节约审判资源,使案件审理简洁清晰。

庭前会议可以确保庭审的质量并提高审判效率,对推进以庭审为中心的民事诉讼制度改革发挥着重大作用。为促使该制度更好地实施,我院提出如下建议:

一是强化配套措施,明确庭前会议的操作规程,对庭前会议的启动及庭前会议的主持者等事项进行明确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规定,法官根据案件的情况决定是否召开庭前会议,一般而言庭前会议由法官依职权启动,这点在审判实践中争议不大。而关于庭前会议的主持者,一是由审判法官主持,二是法官助理或者书记员主持,实践中由法官助理进行主持的情况尤为多见,因目前尚没有形成明确的对于法官助理性质和地位统一规定,法官助理的职责、分工和作用亦没有相关的操作细则,使得法官助理主持庭前会议可能遭遇身份定位模糊、职责定位不明的尴尬情况,有的当事人还可能要求法官直接出面主持。故,需要在司法实践中进一步对此进行明确,促进审判资源合理分配。二是明确庭前会议的效力,处理好庭前会议与正式开庭审理的关系。庭前会议笔录应当具有和庭审笔录同样的效力,法官可以根据庭前会议笔录中记载的事项审查案件事实并作为定案依据,当事人不能任意变更,更不能随意推翻。同时,庭前会议的主要功能是为正式的庭审做准备,不能因召开庭前会议就使得庭审流于形式,承办法官在正式开庭审理过程中仍应保障当事人诉权的充分实现。另外,因为庭前会议在通知各方、听取意见等已经花费和占用了各方当事人的时间和精力,故,庭前会议也应确保集中进行,防止反复召开,出现因庭前会议过分拖延而导致诉讼效率低下的情况出现。此外,应该区分具体的案件情况,对于重大、复杂的案件多适用庭前会议,而对于事实非常清楚,一次庭审可以全部很快审查完毕的案件可以不适用庭前会议,防止因形式使用庭前会议给当事人造成的诉累。
来源: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崔茹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