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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路段摩托车侧翻 乘坐者受伤也担责
  发布时间:2017-02-16 15:34:59 打印 字号: | |
  无驾驶资格的西某驾驶普通两轮摩托车,在行驶过程中,因路面上堆放的施工材料,致使车辆侧翻,造成车后乘坐的女友杨某受伤,车辆损坏。杨某将西某及施工方北京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至大兴法院请求赔偿。

  原告杨某诉称,其下班乘坐西某驾驶的两轮摩托车回家,行驶至北京市大兴区某镇某村北,因某建设工程公司在施工路段未设置警示标志也未采取其他防护措施,致使西某驾驶摩托车发生侧翻,造成杨某脾破裂、腹部闭合性损伤、肺挫伤、肋骨骨折住院22天。杨某出院后,因双方无法就赔偿事宜达成一致意见,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西某及该建设工程公司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费用共计417815.73元。

  被告西某辩称,同意杨某的全部诉讼请求,同意对其进行赔偿。

被告北京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辩称,不同意杨某的诉讼请求。首先根据交通事故认定书,杨某并不能证明其是在该公司施工路段发生的交通事故;其次,杨某报警时间与事故发生时间有冲突;第三,杨某本身存在过错,其乘坐摩托车并没有带头盔;第四,该公司在事发路段设置了警示牌。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的主要焦点为事故发生地点、造成杨某受伤的原因及责任赔偿主体。根据庭审中查明的事实及双方提交的证据,事故发生地点应为北京市大兴区某镇某村北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施工路段,事故的发生的原因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该公司在施工路段未设置警示标志;二是西某在未取得两轮摩托车驾驶资格证的前提下,明知事故路段为施工路段,仍驾驶摩托车在施工路段行驶且未尽到注意义务;三是杨某作为西某的女朋友,在应该知道西某无驾驶两轮摩托车资格的情况下,仍然乘坐西某驾驶的摩托车且未佩戴头盔。因此,北京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公司、西某、杨某三者对杨某因此次事故受伤均有过错,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北京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赔偿原告杨某136894.7元。判决被告西某赔偿原告杨某171894.7元。驳回原告杨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责任编辑: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