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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员摔伤雇主担责 发包无资质亦担责
作者:张辛  发布时间:2016-12-12 10:57:54 打印 字号: | |
  2014年7月11日,原告程某在给被告刘某的养殖地建房时,脚手架倒塌,程某从脚手架上摔落,程某受伤,经鉴定为九级伤残。程某主张其系崔某雇佣为刘某建房,故将崔某、刘某诉至法院,要求两人连带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费用共计22万余元。刘某辩称:程某并非自己雇佣的;程某自身未尽注意义务才从脚手架上摔下;建房是发包给崔某的,包工包料,崔某是雇主应承担责任。崔某辩称其与程某不存在雇佣关系,工人是从刘某处领取工资,其与刘某也并非承包关系,自己并不赚取利润,只是帮刘某找几个干活的人,不同意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查明:2013年7月,崔某给刘某出具收条,写明“今收到刘某钢构房料款30000元整”;2014年7月12日,崔某给刘某出具收条,写明“今收到刘某给程某治病钱5000元整。 法院审理情况:一审法院认定崔某雇佣程某为刘某的钢构房屋施工,程某遭受人身损害,崔某作为雇主应承担赔偿责任,刘某将工程发给没有资质的崔某进行施工,应与崔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一审判决崔某赔偿程某各项费用共计十一万余元,刘某承担连带责任。刘某、崔某对一审判决不服,均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解析与提示:本案的争议点为崔某与程某是否存在雇佣关系,刘某是否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本案中,刘某与工人事先均不认识,工人系崔某纠集,工资也与崔某商定,收条亦显示崔某收取了建房材料款,因此,应认定崔某与程某系雇佣关系,崔某作为雇主应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人损解释第11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的,发包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接受发包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刘某在发包时明知崔某不具备相关资质,仍然将工程发包给崔某,对于程某的损失应与崔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崔某、刘某均未举证证明程某存在过错,因此不能减轻崔某及刘某的责任。在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中,被告不认可与原告存在雇佣关系的情况比较普遍,原告通常提供不了直接证据证实雇佣关系存在,有的刚上工几天就出事了,一次工资未领取过,举证难度更大。本案可以看出,程某自己未能提供明确证据证明崔某系雇主,主要是通过刘某的举证认定崔某承包了涉案工程。因此,对于个人之间的雇佣,雇员应与雇主签订书面合同,这是确定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保障,从而降低从业风险。对于工程的发包方而言,不能因为工程小或是贪图便宜,就将工程发包给没有资质的施工队施工,否则还要承担潜在的风险和责任。
责任编辑:张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