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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雇佣实则承揽 定做人无过失不担责
作者:郭艳飞  发布时间:2016-12-01 10:12:48 打印 字号: | |
  A公司与B公司签订有户外灯箱施工合同,B公司包工包料的形式承揽A公司的户外灯箱施工工程,并约定不得将工程分包或转包。后杨某与B公司口头约定参与此次施工,B公司提供材料,杨某按照B公司要求在B公司工厂进行灯箱的制作、加工,B公司支付杨某二万元加工费。2014年7月,杨某在为A公司进行户外广告灯箱施工中跌落受伤,后经鉴定为八级伤残。另查,杨某自2010年开始就与B公司合作加工广告牌,但杨某不具备高空作业资质。2015年,杨某将A公司、B公司诉至法院,要求A公司、B公司连带赔偿残疾赔偿金、误工费等费用共计50余万元。经过开庭审理,案件争议点集中在B公司与杨某之间究竟是雇佣关系还是承揽关系,B公司是否需向杨某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情况:一审法院认定杨某与B公司更符合承揽关系的基本属性,理由是1、B公司与杨某合作之目的是为取得杨某制作加工的灯箱,而非杨某的劳务;2、杨某的工作具有独立性;3、杨某在工作期间还雇佣了张某参与灯箱的制作;4、对杨某的工作,B公司是以分批给付款项的方式结算,并非按日或月结算工资报酬。根据人损解释的相关规定,定做人对定作、指示或选任有过失的,才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杨某不具备高空作业资质未提前告知B公司,自身违规操作导致损害发生,B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A公司与B公司签订的合同明确约定,不得将工程分包、转包,因此A公司亦不承担责任。一审判决驳回了原告杨某的全部诉讼请求。杨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解析与提示:本案的关键在于区分雇佣关系与承揽关系。区分这两类关系,应从两者的区别入手:1、关系不同。雇佣关系中雇主与雇员存在一定的人身依附关系,雇员必须听从雇主的安排(包括时间、方式等)进行工作,属于“从属性劳动”承揽关系的定做人与承揽人地位平等,承揽人对工作的安排有自主决定的权利,属于“独立性劳动”。2、目的不同。雇佣合同的合同标的是“劳务”,提供了劳务就可获得报酬;承揽是以取得工作成果为目的,提供劳务仅仅是一种手段。3、风险承担不同。雇员在工作中产生的风险主要由雇主承担,承揽关系中产生的风险主要由承揽方承担,只有法律规定的情形除外。4、报酬的确定方式及支付方式不同。雇佣关系中的报酬一般根据劳动力价格结合行业标准决定,付款时间性强,一般按日或月;承揽关系中的报酬除包括劳动力本身外一般还包含原材料的价格,付款时间具有阶段性。由此可见,承揽关系中承揽方的风险较高,需要具备一定的技术、资金、专业机器设备等,分清法律关系有助于风险的防范。
责任编辑:郭艳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