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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条款未约定 发生纠纷维权难
  发布时间:2016-11-15 18:55:03 打印 字号: | |
  案情介绍:一年前,朱某欲购买一处学区房,在某中介公司的介绍下,与赵某签订了二手房买卖合同,合同对首付款的支付时间没有进行明确约定。签合同当日,朱某向赵某支付了购房定金5万元,并向银行申请了贷款。朱某的贷款获批准后,赵某向朱某索要首付款,朱某主张赵某应该先配合启动过户的程序,但遭到了赵某的拒绝,赵某认为先给钱后过户是天经地义的,要求朱某应该先支付首付款再启动过户程序,朱某也不同意,双方便陷入了僵局之中。最后,双方在约定的履行期限内均没有继续履行合同,赵某也拒绝向朱某返还5万元定金。朱某以赵某违约为由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二手房买卖合同,赵某双倍返还定金10万。赵某同意解除合同,但以朱某违约为由提出反诉要求朱某赔偿违约金30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未对合同的重要条款进行明确约定是导致合同未能继续履行的重要原因,双方对此均有责任,所以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最后法院判决合同解除,赵某应当返还朱某全部定金5万元。

  提示与建议:这个案件虽然最后合同解除了,双方也都没有承担违约责任,但据了解,双方都损失惨重,朱某没有及时买到学区房,导致孩子上学受到了影响,而赵某卖房本来就是为了更换住房,所以在签完这个卖房合同之后,又立马与另一个人签订了一个买房合同,还支付了几万元定金,后来这个房子没卖成,没钱支付那边的首付款,连定金也损失了。在此特别提示,在签合同的过程中不要过于依赖中介公司、过于相信口头约定,应严格审查合同条款,对重要合同事项、时间节点务必落实到纸面上,一旦出现纠纷也能有据可依。
责任编辑: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