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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名下房 无权处分争议多
  发布时间:2016-10-14 17:53:27 打印 字号: | |
  案情介绍:半年前,张某欲购买一处二手房作为投资,在中介公司的介绍下,与刘某签订了二手房买卖合同。张某依约向刘某支付了定金和部分首付款共计50万元,在双方准备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的时候,刘某的妻子王某突然从国外回来,找到张某说她是房屋的共有人,正在与刘某办理离婚手续,表示刘某是在她不知情的情况下与张某签订了合同,自己不同意出卖该房屋。张某遂找到刘某,要求其履行办理过户的义务,但刘某以王某不同意办理为由表示拒绝,并提出了解除合同的要求。张某以刘某延期办理过户为由诉至法院,要求刘某继续履行合同,配合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赔偿违约金10万元。刘某则主张自己是无权处分,提出反诉要求确认合同无效。法院依法追加了刘某的妻子王某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王某明确表示不同意出卖该房屋。

  法院经审理认为:夫妻一方无权单独处理双方共有的财产,刘某在未征得王某的同意下,向张某隐瞒了房屋是夫妻共有财产的事实,构成了无权处分行为,该无权处分行为对王某没有约束力,但张某与刘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效力不受影响,现王某不同意出卖该房屋,刘某无法继续履行合同义务,构成法律上的履行不能。经法院充分释明后,张某仍旧要求刘某继续履行合同,法院驳回了张某的诉求。

  提示与建议:本案是一例典型的无权处分的案件。关于无权处分,我国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这是针对物权而言,是法律赋予所有权人的一种追回的权利。关于合同的效力,一份合同只要具备了签订主体、主要内容,且双方意思表达一致,不存在违反国家强制性法规的情形,合同成立的同时就生效了,所以无权处分的合同效力不受影响。这就看似矛盾了,既肯定了合同的效力,又赋予了其他所有权人追回的权利,那到底应该保护谁呢?答案是不矛盾,对于所有权人而言,有拒绝过户的权利,也有追回房屋的权利,对于购买人而言,可以根据合同的约定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损失。且我国亦规定了善意保护制度,就是针对善意的购买人,所有权人不能行使追回的权利,只能找出卖人赔偿。但善意保护制度有严格的条件,比如购买人应该进行严谨的审查,以合理的市场价格购买,最重要的一点就是房屋已经过户完毕,如果还没有进行过户就不适用这个规则,购买人还是无法实际得到房屋。

  总之,对于购买人而言,还是应该尽量避免陷入到这种纠纷中,提醒大家在买房之初不光要看房子的地段和价格,还要仔细审查房屋的所有权人,是否存在其他共有人的可能性,做到对自己负责。
责任编辑: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