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摊位摆放生口角 致人轻伤获刑罚
  发布时间:2016-08-17 15:06:39 打印 字号: | |
  孙某在市场内因摊位摆放问题与人发生口角,后互殴致人轻伤。近日,大兴法院以故意伤害罪,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4月15日17时许,被告人孙某在北京市大兴区某市场内,因摊位摆放问题与郑某发生口角后互殴,互殴中,孙某将郑某打伤,致其多处软组织损伤、左锁骨骨折。经鉴定,郑某身体所受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后被害人报警,民警于当日将被告人传唤到案。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孙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孙某犯故意伤害罪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孙某当庭认罪,酌定对其从轻处罚。据此,对被告人孙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被告人孙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责任编辑: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