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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产品质量纠纷致人轻伤 犯故意伤害罪获刑
  发布时间:2016-08-04 11:25:48 打印 字号: | |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于2015年12月5日,在北京市大兴区因产品质量纠纷与董某发生肢体冲突,后将董某打伤,经法医鉴定董某轻伤一级。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某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大兴法院经审理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被告人刘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责任编辑: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