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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购买个人信息千余条 犯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
作者:陈金金  发布时间:2016-04-07 17:11:17 打印 字号: | |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吴某于2015年7月21日至7月22日,在北京市大兴区家中,以人民币200元的价格从互联网上非法获取1000余条公民个人信息,用于谋取个人经济利益,后被民警查获。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吴某非法获取1000余条公民个人信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应当以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吴某犯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二款、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十二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吴某犯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作案工具联想牌笔记本电脑一台,依法予以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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