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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操作叉车致人亡 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受刑罚
作者:陈金金  发布时间:2016-04-07 17:10:18 打印 字号: | |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7月23日2时30分许,被告人苑某在北京市大兴区某物流公司货场无证操作叉车向一辆大货车起装货箱时,因操作不当导致货箱倾斜坠落,砸中正在现场码放货物的工人陈某致其当场死亡。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苑某在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苑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苑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责任编辑:陈金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