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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兴法院调研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常见类型及成因
作者:大兴法院 刘君莹  发布时间:2016-04-11 14:18:56 打印 字号: | |
  大兴法院经对辖区内土地承包合同纠纷进行调研,发现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件主要包括以下三大类型:

  一是因一方违约诉解除合同。该类型下成因主要包括发包方因承包方在承包期内未按期缴纳租金、承包人违规或违反合同约定使用土地、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流转土地等原因要求解除合同。该类型下法院仅支持在出现发包方在承包期内长期未交纳租金、严重违反合同约定使用土地、未经发包人同意转租等严重违约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情形下解除合同,出现延迟支付租金、提出证据证明经发包人同意使用土地或转租的,法院则不予支持。此外,该类型下通常涉及发包人认为承包人在承包地上私建房屋属于违规行为,要求解除合同,因承租人所建房屋是否违法及如何处置应由相关机关进行认定和处理,若发包人仅以违规建造房屋诉合同解除,法院通常不予支持。

  二是因涉征占诉合同解除,该类型为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最常见的类型。该类型下成因主要包括两种:一是因承包地被征占承包人诉合同解除并要求返还未到期的承包租金,此种情况下通常因为承包人已交纳了承包期内的全部租金,在承包期内出现了土地被征占导致合同解除,此时发包人通常以承包人已经获得了征地补偿金为由拒绝支付未到期的承包租金,因此发包人提起诉讼,此种情况下法院通常支持承包人的诉求;二是因承包地被征占发包人诉合同解除并要求返还土地,通常因为承包人对土地征地补偿存在争议,拒绝腾退土地,因此发包人要求确认合同解除并要求承包人腾退土地,此种情况下因涉及土地征占补偿,承包人因对地上物补偿存在争议不同意腾退房屋,因《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因此双方对返还土地及征地补偿存在争议的,应由相关机关进行协调与处理, 据此法院通常只确认合同解除,对腾退土地诉求不予支持。

  三是因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承包土地违反民主程序诉承包合同无效,该类型下通常因为发包土地增值或涉及征占,发包方以承包合同因未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要求确认合同无效并返还土地,承包人则因合同被确认无效要求发包方承担给其造成的损失,此种情况下法院通常只确认合同无效,土地腾退及损失赔偿问题需要另案解决。就土地腾退及损失赔偿问题,如涉诉土地上出现违法建设,双方对赔偿腾退问题存在较大争议,根据《土地承包法》承包方违法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因此涉诉土地上的建筑是否系违法建设,应由有关行政部门对地上建筑物进行认定和查处,就损失赔偿及腾退问题,应由关行政部门对地上建筑物是否系违法建设进行认定和查处之后再由法院处理。
责任编辑:大兴法院 刘君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