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月,大兴法院审监庭受理申诉审查案件9件,其中涉及到小额诉讼案件4件,所占比重44.44%。该院经通分析研究后反映,小额诉讼案件的申诉审查在程序上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对民事诉讼法与司法解释有关申诉审查的规定存在不同理解。《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了向生效的判决、裁定的上一级法院申请再审为原则,向原审法院申请再审为例外。而新《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以下称《解释》)第四百二十六条规定,对小额诉讼案件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向原审法院申请再审的,原审法院应当受理。该《解释》增加了向原审法院申请再审的例外情形,但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不同理解,一种理解认为对小额诉讼案件申请再审,当事人只能向原审法院申请;另一种理解认为当事人有选择权,既可以向上级法院申请再审,也可以向原审法院申请再审。
二是小额诉讼程序当事人对再审纠错期望与司法实践存在差距。小额诉讼案件当事人向上级法院申请再审时,上级法院通常会根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四百二十六条的规定要求当事人向原审法院申请再审。但实践中,认为原审错误的当事人本来就对小额诉讼程序一审终审的程序设计不信任,对原审法院能否提起再审以及公平审理更加不信任,因此往往存在抵触心理,甚至认为原审法院不提起再审是因为本院法官相互包庇。
三是不同法院对小额诉讼案件提起再审审查法律判断标准存在不一致。基层法院对类似案件的法律适用和事实认定存在不同理解,不可避免会出现类似案件在不同法院存在不同处理结果,这本来可以通过二审程序由上级法院统一法律适用,然而小额诉讼程序采取一审终审制度,易产生司法不统一。原审法院的申诉审查法官一般会与本院民商事法官的审判思路保持一致,可能会出现错误案件得不到纠正的现象。
针对以上问题,该院认为应当采取以下措施,保证实现小额诉讼程序作为独立程序设计的应有价值和意义:
一是统一民事诉讼法与其司法解释理解。要在尊重民事诉讼法的申请再审应当上提一级制度设计原则,保证法律的统一实施;在此基础上,平衡上级法院与原审法院职能关系,保证上级法院指导职能的发挥。
二是在现有司法解释有效的情况下,应当尊重当事人申请再审的选择权。对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二十六条的规定,宜采用第二种解释,即当事人有选择权,如果符合民诉法的规定,既可以向上级法院申请再审,也可以向原审法院申请再审,两级 法院均不得拒绝审查。
三是要加快统一裁判标准。应当以申请再审上提一级管辖为原则,保证司法统一;加强培训,提高法官素养,统一司法尺度;建立和健全典型案例制度,实现同案同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