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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交定金购房无保障 诉请签订合同未获支持
作者:张彬  发布时间:2016-03-10 15:36:45 打印 字号: | |
  王先生准备购买位于大兴区的商品房一套,向开发商交纳了2万元定金,约定五日内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此后,由于王先生的资料未交齐,开发商拒绝与王先生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王先生提起诉讼,要求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将涉案房屋出售给自己。近日,大兴法院审结此案,驳回了王先生的诉讼请求。

  王先生诉称,其看中了位于大兴区的一套商品房,与售楼人员沟通后交纳了2万元定金,售楼人员称五日内通知王先生来签商品房买卖合同。过了半年,王先生未接到开发商的电话,经询问被告知该房屋已出售他人。王先生提起诉讼,要求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将涉案房屋出售给自己。

  开发商辩称,不同意王先生的诉讼请求,王先生未按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交齐相关资料,因此开发商已将房屋出售给案外人。

  大兴法院审理后认为,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王先生要求开发商与其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开发商已明确予以拒绝,且涉案房屋已被开发商出售给案外人。法院释明王先生可以变更其诉讼请求,但王先生坚持要求法院判决开发商与其订立买卖合同,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最终,法院判决驳回了王先生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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