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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鉴定未交费 “过度维修”难认定
作者:张彬  发布时间:2016-03-04 08:51:53 打印 字号: | |
  宋某的车因发生交通事故受损,支出维修费4万余元,因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宋某起诉,要求事故全责方刘某及保险公司赔偿修车费48000元。刘某认为宋某维修项目不合理,并申请鉴定,但迟迟不交纳鉴定费。近日,大兴法院审结此案,支持了宋某的诉讼请求。

  宋某诉称,因与刘某发生交通事故,自己的车受到严重损坏,交通队认定刘先生为全责。车辆维修花费了48000元,故宋某提起诉讼,要求刘某及保险公司赔偿车辆维修费48000元。

  刘某辩称,宋某维修费用过高,申请对维修合理性进行鉴定。

  大兴法院审理后认为,对需要鉴定的事项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提出鉴定申请或者不预交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对案件争议的事实无法通过鉴定结论予以认定的,应当对该事实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刘某申请鉴定后未预交鉴定费,视为其撤回鉴定申请,故对于刘某主张宋某维修不合理的意见不予采信。宋某主张48000元维修费,应予以支持,该费用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财产损失限额内给付2000元,剩余46000元由刘某予以赔偿。
来源:北京法院网
责任编辑:张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