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收账款质押作为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的捷径以及一种全新的担保方式在现实中得以广泛运用,但由于法律规定的不完善以及应收账款的自身特点,应收账款质押存在着诸多风险。金融企业作为申请人的案件中,若出质方存在资不抵债的情况,则法院执行工作会面临诸多困境,尤其是第三人多以已经偿付及不存在相关债务为由提出异议致使案件难以执行。
大兴法院经调研发现,导致应收账款质押难以执行的原因主要有以下两点:
一是应收账款存在不存在、无效等瑕疵导致质权无法实现。在签订质押合同时,金融企业未对出质的应收账款情况予以审慎调查、核实,未发现应收账款存在瑕疵而盲目的向出质方发放贷款,如未能发现应收账款不存在即应收账款是虚构、未能发现应收账款在出质之前已经被清偿或者依法转让、应收账款不能转让、应收账款的基础合同无效等情形。
二是同一应收账款已设定质押导致质权价值减少。根据《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在同一应收账款上设立多个质权的,质权人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行使质权。换言之,该法并未禁止同一应收账款设立多个质押。如果发放贷款的金融企业怠于对该应收账款质押情况进行核实,在应收账款先前已经被设立质押的情况下再接受出质,那么可供其实际支配的权益价值会减少。
针对上述问题,该院提出如下三点建议:
第一,金融企业发放贷款时应做好相应的风险控制,严格按照质押担保率不应超过20%的规定发放贷款,即贷款额不应超过应收账款的20%。
第二,金融企业发放贷款前应对应收账款情况予以严格调查核实。即应对应收账款的情况进行严格的审查,如应收账款是否存在、被抵销、被清偿、过时效、被更改、被抗辩等。在此过程中,可以与次债务人联系,询问应收账款的法律状态,最好能够取得次债务人的法律文件。
第三,金融企业应强化调查评估。金融企业在发放贷款前,应严格调查债务人的资信状况以及债务履行能力,必要时应亲自前往债务人所在地调查核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