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大兴法院审理的涉互联网刑事案件不断增加,该院经调研分析,发现此类案件在审理中呈现以下特征:
一是案件类型呈现多样化。在该院审理的涉互联网刑事犯罪中,单纯攻击计算机犯罪案件数量在减少,而各类传统刑事犯罪在互联网上呈现发展蔓延趋势,其中利用计算机制作、复制传播色情、淫秽物品案件尤其突出。此外,网上诈骗、网上敲诈勒索、利用网络非法传销案件、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案件、利用网络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等案件也呈上升趋势。
二是犯罪主体趋于职业化。此类案件中的犯罪主体逐渐从单一个体发展到集团作案,甚至形成产业化的一条龙运作方式,其成员专业化、年轻化的特征明显,实践中往往出现以地域和亲缘为纽带的团伙作案形态。
三是作案手段隐蔽性更强。实践中,为逃避搜索,此类案件中的行为人通常采取游动上网等方式,使用虚假的身份信息,使用加密通讯或代理访问的方式进行网络登录,行为人的网络实际使用地和登记信息通常严重不符。
四是中性业务行为客观帮助犯罪现象增多。实践中,大部分网络犯罪的行为人是通过运用网站经营者从事的中性网络技术行为实施传播淫秽物品、销售违禁品、侵权品等违法犯罪活动,虽然《刑法修正案(九)》对网络帮助行为作了新的规定,但是如何在刑法的框架内评价中性技术行为的帮助效果还存在争议。
五是危害波及范围广泛。由于网络本身的传播性和广泛性特征,网络犯罪的侵害对象通常人多面广,涉案人员众多,再加之网络的虚拟性特征,网络犯罪案件中的网上虚拟人员与网下现实人员有时无法对应,往往在身份认定上存在困难。
对此,该院提出以下建议:
一是加强对互联网常识的学习和了解,拓宽法官知识领域,打造专家型、专业化的法官队伍;二是加强对涉互联网案件的调查研究,形成类型案件的统一裁判标准,确保案件审理公平有效;三是加强与相关网络监管部门的联席联动,充分发挥司法建议的作用,积极参与涉互联网管理整治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