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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员建筑工地摔伤 包工头及业主连带赔偿
作者:马建庆  发布时间:2015-12-25 10:41:20 打印 字号: | |
  日前,大兴法院审结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

  原告何某诉称,原告受被告李某长期雇佣在李某承包的工地上干活,2013年6月在为被告王某盖库房时不慎从五米多高的彩钢棚上掉下摔伤,导致原告左股骨粉碎性骨折。因被告一直不予赔偿,现要求判令二被告连带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人民币十八万余元。

  【法官说法】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在涉案工程施工中提供劳务,被告王某作为彩钢房的建设方,将该工程发包给李某,李某为原告发放工资,故被告李某属于接受劳务的一方。对于原告的合理损失,被告李某应承担赔偿责任。被告王某作为工程的建设方,将该工程发包给没有施工资质的李某,应承担连带责任。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李某、王某连带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十七万余元。

  【法官提醒】作为建设方,要按照法律规定发包工程,在施工工程中更要做好安全防护措施,否则一旦发生安全事故,就需要承担赔偿责任。作为农民工,也要尽可能的加入到正规劳务作业公司内,接受安全施工培训,减少伤亡事故的发生。
责任编辑:马建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