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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运危险物品未说明 造成损害要赔偿
作者:马建庆  发布时间:2015-12-25 10:29:51 打印 字号: | |
  日前,大兴法院审结一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原告某物流公司诉称,被告某科技公司为了节省运费将一批过氧乙酸消毒液以“清洗剂”的名义交给原告承运,被告特别提示不要拆包装,后被告交付的货物因发热引起大量泄漏,导致原告仓库内存储的其他货物、库房严重受损,环保部门和公安部门也介入调查。现要求被告赔偿各项损失九万余元。

  【法官说法】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赔偿损失。本案中,被告在托运该危险品时应当履行对于危险化学品的种类、数量、危险特性以及发生危险情况的应急处置措施等情况的告知义务,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妥善包装,在外包装上设置相应的标志。被告未能履行上述义务,导致原告在接收上述货物后发生泄漏并遭受损失,被告应承担赔偿责任。最终,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五万余元。

  【法官提示】如今物流业快速发展,承运人在收寄货物时要严格把关,托运人也要按照法律规定对托运的物品如实说明,为了省运费耍“小聪明”,最终可能得不偿失,还容易引发环境污染或者公共安全事件。
责任编辑:马建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