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学实务 > 调研成果
大兴法院反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在审理中存在三大特点并提出建议
作者:大兴法院 刘君莹  发布时间:2016-01-13 08:29:54 打印 字号: | |
  2015年1月至9月,大兴法院共受理金融借款合同纠纷101件,比去年同期增长76件,经调研,该院反映此类案件在审理中存在三大特点:

  一是送达难。一方面由于金融借款案件通常涉及被告人数众多,且住所地遍及四面八方,但大部分金融机构在向法院提起诉讼后往往不能提供被告确切的联系方式和地址;另一方面由于此类案件中借款人或担保人通常在借款后“跑路”、申请破产重整或因涉嫌经济犯罪被羁押等原因下落不明;以上原因使法院送达存在障碍,有些案件甚至被迫中止,影响了正常审理。

  二是担保财产存在瑕疵。此类案件中金融机构与借款人及担保人往往同时签订借款合同与担保合同,但对抵押物上是否存在其他权利、借款人及保证人的资产信誉状况等情况却审查不严,此外,合同签订之后,双方对担保财产价值变动情况、权利质押是否已作登记等情况也没有深入了解,造成担保财产存在瑕疵。

  三是执行难。金融借款案件标的普遍较大,财产保全工作直接影响到判决的执行效果。该院在司法实践中发现,此类案件在财产保全过程中常遇到同一财产已被多家法院进行查封、银行账号分文全无、保证人资产虚假等情况,导致当事人的权益难以得到保障。

  针对以上特点,该院认为应加强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一是做好立案审查工作,保障正常送达。要求原告尽可能提供被告的详细信息和多种联络方式;对于不能正常送达的案件,尽快公告送达;对于相互关联的多被告案件,审理中尽量统一诉讼代理人。

  二是做好解释说明工作,保障审理工作顺利开展。金融借款纠纷中被告方是外地人当事人的情况较多,对北京市法院管辖规定、审判规范不甚了解,立案后应及时与当事人取得联系,对北京市相关规定进行告知和解释,保障审判顺利进行。

  三是加强与金融机构的沟通,促使其提高担保财产的审查意识。通过司法解释等形式强调合同签订前严格审查、合同履行中重视监管的重要性,减少担保合同的漏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通过相关单位的反馈意见及时掌握贷款企业经营方面的风险变化,更新法官的审判思路,更好地维护社会经济发展环境,达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双赢。
责任编辑:大兴法院 刘君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