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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兴法院反映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在审理中存在三大问题并提出建议
作者:大兴法院 张小娟  发布时间:2016-01-11 08:28:55 打印 字号: | |
  今年以来,大兴法院审理了多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该院经调研发现,这类案件在审理中存在以下三大问题:

  一是当事人错误适用案由。侵权责任法颁布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对民事案件案由也做了相应修订,原案由中的雇员受害责任纠纷被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这一新案由取代,但二者并不完全相同,后者仅指劳务关系双方均为个人情况下的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实践中存在大量接受劳务一方并非个人的案件当事人仍以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这一案由起诉的情况。此外,少量案件中原被告双方实为劳动关系,劳动者一方因对双方之间关系性质认识有误或超期未申请工伤认定等原因,以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作为立案案由诉至法院。

  二是当事人滥用诉讼权利,随意追加主体。此类问题集中表现在:第一,原告立案时刻意选择与案件略有关联、履行能力强但并非接受劳务一方的主体作为当事人;第二,案件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因各种目的随意申请追加当事人。虽实践中接受劳务一方的主体资格确实较难确定,但当事人往往因为个人原因随意追加主体,实际上造成此类案件工作量巨大、审理周期延长、诉讼资源浪费。

  三是忽视对于过错程度的举证。该院经分析发现,在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中,举证大多围绕双方之间的关系,而忽视对过错程度进行举证。这一现象与此类案件在侵权责任法出台前后的归责原则不同有相当关系。

  针对以上三大问题,该院提出如下建议:一是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积极释明、主动引导当事人正确选择案由,避免产生因认识错误导致重复诉讼、错误诉讼等问题;二是严格审查被告方是否与案件存在实质关联,追加当事人申请是否确有必要,节约诉讼资源,压缩案件审理周期;三是加强普法宣传,引导接受劳务一方合法用工、规范用工,提升提供劳务一方的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责任编辑:大兴法院 张小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