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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兴法院调研“以房抵债”型虚假诉讼的特点并提出建议
作者:大兴法院 王振  发布时间:2015-12-28 08:26:07 打印 字号: | |
  今年以来,大兴法院受理数例以房屋买卖合同掩饰“以房抵债”行为的案件,此类案件中的法律关系往往比较复杂,所涉及的民事权益种类较多,实践中可能存在虚假诉讼的情况,为进一步有效甄别虚假诉讼,促进规范民间借贷市场,该院对此类案件进行了调研。该院经调研发现,此类案件存在以下四个特点:

  一是放贷人存在恶意欺诈行为。该类纠纷中,放贷方一般对相关法律程序“轻车熟路”,通过提前与借贷方签订书面房屋买卖合同、持有收房款证明,甚至取得公证部门出具的公证书,形成完备的法律手续,为欺诈行为披上“合法”外衣。

  二是借贷人往往举证不能。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由于借款人在法律知识、证据意识、经济状况等方面均处于弱势地位,对于高利贷放贷人存在的欺诈、胁迫等行为,往往无法予以有效证明。

  三是借贷市场缺乏有效监管。随着市场经济快速发展与融资需求不断增长,民间借贷市场日益活跃,但监管法律体系却尚未完善,监管力度仍需加强。

  四是社会诚信遭到极大危害。放贷人包装高利贷的行为,使得金融秩序遭到破坏、弱势群体利益不能得到有效保护,助长了不诚信行为。

  对此,该院建议应从以下五方面防范此类案件发生:

  一是规范民间借贷市场,加强民间借贷行为的监管,引导民间借贷资金的健康流动,同时加强对资金流动的监管,并加大对高利贷违法犯罪的打击力度;二是完善多层次良性互动的金融市场,拓宽融资渠道,减少高利贷发生的机会;三是加强对公证机构的指导与监督,公证员在公证过程中必须告知相关人关于公证事项产生的效力及法律后果,并建立有效责任追究制,对恶意做假证及疏于职守的公证员进行惩戒;四是公安机关应重视此类案件,并积极介入,依靠刑事侦查仅,主动调查取证,依法打击“放高利贷”等违法行为;五是加大典型案例宣传力度,围绕该类行为带来的风险,正确规范、评价、引导社会行为,有效提高借款人的法律意识和风险识别能力。
责任编辑:大兴法院 王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