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以来大兴法院共审理60余件新型金融类纠纷案件,该院经调研发现,此类案件主要包括三种类型,即小额投资担保公司参与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以有限合伙企业形式融资的固定收益纠纷和股权回购类融资案件纠纷。该院反映上述案件呈现以下特点:
一是合同的订立主要是企业的融资需求和民众(或投资机构)的投资回报需要相结合的产物。融资方当事人为成长型企业或项目管理者(如有限合伙的普通合伙人),具有较强的商业活动能力和法律诉讼能力;投资方主体一般为普通公民个人,缺乏商业活动能力和投资风险意识,对投资项目的风险评估能力弱,对投资回报的预期值较高、法律诉讼能力较弱。在具体案件中通常表现为原告和被告之间较多地规定了投资者的义务和违约责任,而对投资回报的承担义务主体、期限、违约责任等约定模糊不清。
二是此类案件在法律适用上存在难题。如在投融资领域的股权回购案件,对于“对赌协议”的法律效力的认定,司法界和理论界都存在争议,各地法院也存在裁判不一的现象,最高法院仅公布个别典型案例(2013年海富投资案),并未有明确的司法解释。再如, 股权溢价回购或有限合伙固定收益高出民间借贷利率(四倍或百分之三十六)上限部分的法律认定,各地法院也存在司法裁判尺度不一的情形。
三是此类案普遍件存在“刑民交叉”情况。融资方当事人未按照合同约定投资项目履行合同,而是私自携款潜逃或者进行放高利贷等非法活动,一般涉及刑法上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等罪名,被告方当事人或实际控制人一般被刑事羁押。遵循“先刑后民”的原则,等待刑事案件处理后才能进行民商事案件审理,造成该类案件审理周期过长。
四是投资方当事人人数较多,且多为普通民众,存在群体性纠纷隐患。在新型投融资案件中,一般是投资项目失败,融资方无法按照约定向投资方给予回报,甚至连本金都无法偿还。此类案件中,作为投资方主体的民众,往往情绪比较激动,且相互串联,极易发生群体性纠纷,影响社会稳定。
针对此类案件的特点,审理时需把握以下几个要点:
一是注意对合同效力进行分析,区分以合法商业形式掩盖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目的的合同和正常商事投资融资合同。在审理这类案件过程中,注意对资金用途和去向进行审查,对融资主体的财务账目进行审查等。对特殊领域的投资还应对企业资质进行审查,如开发矿产资源的企业资质、医疗服务行业的资质等。
二是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应当组织合议庭对类似案件合并审理,统一裁判尺度,既针对串案统一审理思路和进程,又针对具体案情不同细节加以甄别,做到案件事实清楚,法律适用正确,有效提高庭审效率和质量。同时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加强和当事人的沟通交流,审慎处理好群体性纠纷案件。
三是加强对新型金融类纠纷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调研和总结。 遇到新型案件时,应广泛搜集本地区其他法院或上级法院处理类似案件的裁判文书,从中寻找可借鉴的裁判思路,或者邀请相关专家学者或者相关行政部门的人员对法律适用的一般问题进行研讨和论证,对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和裁判标准不一致的事项找到公平统一的裁决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