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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兴法院反映涉“包工头”诉讼案件在审理中应当注意三方面问题
作者:大兴法院 张彬  发布时间:2015-12-14 08:22:47 打印 字号: | |
  近年来,随着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大兴法院审理的涉建设工程纠纷逐渐增多。该院经调研发现,在建设工程领域,施工企业违规将工程发包、分包给不具有施工资质和用工主体资格的“包工头”的情况比较普遍。实践中,“包工头”起诉索要工程款、劳务费的案件比较突出。这类案件在审理中涉及的法律关系复杂、案由多样,可能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劳务分包合同纠纷、劳务纠纷、或承揽合同纠纷等。该院认为此类案件的妥善审理应当注意以下三方面问题:

  一是明确“包工头”主张的法律关系。例如,施工企业将工程违规发包、分包给不具备施工资质及用工主体资格的“包工头”,该发包合同或分包合同就应认定为无效合同,此时的法律关系应当根据承包内容的不同认定为相应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劳务分包合同等,此后可以根据合同约定,判定按实际工程量结算工程款。

  二是明确此类纠纷的权利主体和权利内容。实践中,此类纠纷在审理中涉及的当事人相对复杂,在涉及“包工头”的同时,必然还涉及到违规分包、发包单位和劳动者个人,因此,理清此类纠纷中的各类权利主体及相对应的权利内容尤其重要。该院在对此类案件的审理中认为,即便“包工头”已经向农民工实际支付了工资,“包工头”对施工单位仍应按建设工程合同或劳务分包合同的法律关系主张工程价款,而不宜作为劳务合同的原告起诉主张全部农民工的劳务费。“包工头”与农民工之间才存在劳务合同关系,因此农民工可向施工单位或发包单位主张权利,施工单位或发包单位因违法分包或转包,应与“包工头”承担连带付款责任,此时的劳务费一般是按天或按工时计算。

  三是准确适用法律程序审理此类案件。该院认为在此类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如果发现“包工头”起诉法律关系有误,应及时释明“包工头”予以变更,经释明仍不变更的,应裁定驳回起诉。
责任编辑:大兴法院 张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