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无法确定居住地,导致社区矫正难以启动。根据现行相关规定,非京籍外来务工人员已在京购房,或在京租房存续期限六个月以上,且有租赁合同,方可在京接受社区矫正,否则,只有回原籍接受社区矫正。实践中,非京籍外来务工被告人往往未在京购房,大部分流动务工人员也未在京租房存续时间六个月以上,或者在京租住房屋没有租赁合同,导致务工地无法提供社区矫正;此外,这部分被告人又因常年在外务工,无法回家接受社区矫正,户籍地司法局社区矫正办也不接收,最终导致社区矫正难以落实。
二是户籍地接收社区矫正条件严苛。非京籍外来务工人员在不符合在京接受社区矫正的情况下,只有回户籍地接受社区矫正。实践中,户籍地司法局社区矫正办往往要求被告人必须回原籍,才能接收其进行社区矫正,但是,被告人在京务工,很难在缓刑考验期长期留守户籍地,导致当地司法局拒绝接收;此外,在被告人同意长期在户籍地接受社区矫正的情况下,部分司法局社矫办也会提出一些无明文规定的附加条件,例如要求被告人提供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等,存在违纪违法风险。
三是对接受社区矫正的非京籍外来务工人员的考查存在困难。实践中,由于被告人长期在外务工,难以准时准点到户籍地报到,且存在联系不上的情况,导致社区矫正难以开展,部分被告人因此被收监执行;部分司法局社矫办疏于监督与管理,不能定期检查被告人在考验期内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不能定期要求被告人报告考验期活动表现,在考验期结束之际,随意出具解除社区矫正的通知书,使社区矫正制度应有的预防与改造功能大打折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