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当前位置: 首页 > 诉讼指导 > 以案说法
陈黎明诉多元环球水务膜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
作者:崔璐  发布时间:2015-11-04 14:32:18 打印 字号: | |
  【案件基本信息】

  1. 判决书字号

  判决书字号:(2014)大民初字第5712号

  2. 案由:劳动争议纠纷

  3. 当事人

  原告:陈黎明。

  被告:多元环球水务膜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基本案情】

  2013年7月29日,陈黎明入职多元公司,担任技术工程师,试用期工资为5000元,试用期满后月工资为5500元。陈黎明与多元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已经解除。2014年4月29日,陈黎明向大兴仲裁委提起申请,要求多元公司为其办理档案转移手续。2014年4月29日,大兴仲裁委做出不予受理通知书,决定对陈黎明的仲裁请求不予受理。陈黎明认为,根据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多元公司应当为其办理档案转移手续,多元公司拒绝办理损害了其权益,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陈黎明不服北京市大兴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大兴仲裁委)的不予受理决定,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多元公司为其办理档案转移手续。

【案件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是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用人单位是否要为其办理档案转移手续。

【法院裁判要旨】

  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存在。2014年4月16日,陈黎明未向多元公司提供劳动,并办理离职手续,故本院采信多元公司有关其公司与陈黎明之间劳动关系于2014年4月15日解除的主张。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陈黎明与多元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已经解除,多元公司应当为陈黎明办理档案转移手续。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多元环球水务膜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为陈黎明办理档案转移手续。

【法官后语】

  作为记录一个人身份、经历、资历等情况的材料,人事档案与个人的工资待遇、社会保险关系与组织关系等紧密相联。在个人申报职称、办理养老保险手续,以及转正定级时,都需要使用人事档案。与其他类型的档案相比,“档随人走”是人事档案最主要的特点之一,即职工与原工作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其档案必须在一定期限内被转移到新的工作单位或者人才交流机构。然而,在现实工作中常出现人走了,人事档案却未被及时转移的情况,甚至还出现过职工要求转移走人事档案,原单位却扣押不予为职工转移引起纠纷导致诉诸法院的情况,本案便是如此。

  到目前为止,对人事档案转移做出规定的规范性文件有以下几部:《干部档案工作条例》(1991年4月2日起施行)、《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1992年6月9日起施行)、《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1996年12月2日起施行)、《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问题的解释》(2003年12月10起施行),以及《劳动合同法》(2008年1月1日起施行)。为了规范劳动合同制定实施以来的情况,《劳动合同法》详细规定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形。其中,该法第五十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该款明确规定,用人单位转移劳动者人事档案的期限是15日,计算起点是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即劳动关系终止)之日。

  该法出台后,《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第十八条关于人事档案转移期限(一个月)的规定,已经被《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废止,故关于劳动者人事档案转移期限的现行有效规定应当是15日,而不再是一个月。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截至目前为止,既无人事法律、行政法规,亦无国务院规定,故事业单位聘用的职工与单位解除工作关系后,其人事档案转移的期限应当使用《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的规定,而不应当再适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的规定,即应当是15日,而不是3个月。

  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通常都会要求单位尽快为其办理人事档案转移手续。我国机关在不同时期、不同劳动人事制动框架下指定的、关于人事档案转移期限的不同规定,实际上有碍人事档案的及时转移。在《劳动合同法》实施以后,该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司法解释已经将人事档案转移的期限明确下来,即都是15天内办理。
责任编辑:包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