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已在2015年9月1日起施行。新法施行以后,大兴法院在审理民间借贷类案件时及时转变案件审理思路,并总结出以下四个要点。
一是在诉讼中合理分配举证责任。在现实生活中,借贷多发生于亲属、同事、同学、同乡等“熟人”之间,在借贷形式上往往较为随意,很多借贷关系发生时仅有一纸内容简单的借条作凭证,这导致借贷双方在发生纠纷诉至法院时举证与认证困难,为此,应在诉讼中合理分配出借人与借款人的举证责任。对于出借人,若其在诉讼时除了借条以外没有其他直接证据的,应当责令其提供能够证明借贷关系成立的间接证据,同时,还要进一步审查出借人的经济实力、与借款人之间的关系以及交易习惯等因素,适当运用逻辑推理,合理判断借贷事实是否真实发生。对于借款人,若其以已经履行债务或该证据为其他债权债务关系为由进行抗辩,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借款人对其主张提供证据予以证明。
二是谨慎处理民刑交叉类借贷案件。民间借贷纠纷在现实中容易与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刑事犯罪交织在一起。在审理阶段,对有证据证明当事人涉嫌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犯罪嫌疑的,应当驳回起诉,并将当事人涉嫌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侦查机关;对于与民间借贷案件虽有关联,但不是同一事实的犯罪,应当将涉嫌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侦查机关,但民间借贷案件仍应继续审理;对于借款人恶意拖欠借款、故意逃债的,要依法保护出借人的合法权益。
三是依法合理处理借贷中的利息问题。以往人民法院在审理民间借贷案件时,普遍使用中央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作为裁判中的“银行同类贷款利率”,并以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作为利率保护上限。新实施的《规定》中明确了民间借贷的利率和利息。依据《规定》,可将借贷双方之间约定的利率分为三个区间:年利率为24%以下的是司法保护区间,即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当事人向法院起诉要求对方给付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年利率在24%~36%之间的是自然债务区间,如果当事人依据合同,向法院起诉要求保护这个区间的利息,人民法院不予保护,但当事人愿意自动履行的除外; 年利率为36%以上的是无效区间,即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四是注重调解。民间借贷纠纷通常发生在熟人社会圈,处理此类民间借贷纠纷时应加大调解的力度。在了解案件基本事实以后,让当事人明白应对自己实施的民事行为所产生的不利后果承担民事责任。特别是在仅有借条为证的民间借贷纠纷中,应向出借人释明其可能会因举证不能而产生不利后果,同时对借款人进行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使其认识到借款不还,于情、于理、于法都不合,最后告知双方当事人,超过法律规定的借款利息将得不到法律保护。当思想工作做通后,应抓住时机,令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甚至促使当事人当场履行相关义务。